[租賃] 提前退租預告期三個月

作者: Serleser (Serueser~)   2018-01-26 17:01:25
版上法律顧問們好,小妹我近期遇上了房屋租賃的困擾,希望能請求協助
事實經過:
我目前是學生,在台北租屋第二年,近期因規劃休學需提早退租,由於此項決定也來
的倉促我在一月9.10號才告知房東我將退租,並將於一月底搬離住所,當時房東也口頭同
意,並協議如我能在短時間內找尋到承租人,則願意返還我兩個月押金;如找尋不到承租
人則將沒收我兩個月押金。我當時並無維護能爭取一個月押金的權利。
緊接著就來到爭議點,房屋租約是由房東撰寫,第三條寫明「租期自民國105年7月1
日起至106年8月31日止,租期內不得搬離,否則押金不退。租期屆滿前三個月若不續租應
事先通知,否則視同續租一年(得另換新租約)」。租約早在去年就已過期,我與房東並
沒有簽署第二年新合約,所以我目前的租賃狀態應為不定期租賃。
日前與房東談論時曾與之協議要PO文尋找房客,當下有表明會經過房東確認過後再PO
文,但之後我私下在FB學校私人社團裡直接PO了找尋承租人的文章,聯絡人沒有寫上房東
資訊,而是只打上私訊我本人,當下僅以為至一月底我都還有房屋使用權,如有承租人要
看房找我僅可無須接洽房東,如一月過後無人私訊則再將房東資訊補上。在昨日與房東說
這件事時,他似乎不滿意我私下PO文這種作法,於是央求我必須找尋到承租人後才能搬離
,不然我會有預告期三個月的問題,但我早已規劃好一月底會搬離,不可能因為
要找尋承租人而繼續住下去,房東這個要求我完全無法同意,也沒理由。
然而預告期三個月也是我目前擔心的一點,聽房東論述,如我在一月告知要退房則四
月底退租才能返還一個月的押金,另一月是違約金,如直接搬離,房東有權追討預告期三
個月的租金,想請問,房東這樣做是可以的嗎?我提早退租已願意放棄兩個月的押金,卻
還可能背負被追討預告期三個月的租金?似乎還必須繳納一個月違約金?法律上可以這樣嗎?
目前我已將我私自PO文找尋房客的文章刪除,我不曉得一番幫尋人的好意最後會是這
樣子,沒經過房東同意或許真的是我的重大過失,不然房東起初是要放我走的,之後曾與
房東說明我的用意,或者我在與房東協議一篇文,但房東已不同意,我想這是誠信問題了
,曾與房東三番兩頭談論退租事宜,但在他昨日以那樣的語氣告訴我必須找尋到承租人才
能搬離後,我已漸感沮喪,但也堅持自己的立場。
在板上以及租屋板有查詢到提早退租的相關文章,都只寫明提早退租要一個月前知會
,否則扣除押金裡一個月當作違約金。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
他方___個月(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這是我在網路上查詢到一般房屋
租約裡的相關法條,上面寫著不得超過一個月之違約金,是否就與房東論述衝突了?
問題:
最後我總結一下我的問題是什麼
(1)房東所說的預告期三個月是否真有回事,縱使我放棄兩個月押金也有機會被追討?
(2)最後點收時我是否該注意些什麼?需要寄存證信函給房東嗎?畢竟押金也沒拿
(3)是否要找尋學校法律諮詢幫忙?接下來是周末,必須等到禮拜一機構才有上班
因我目前已與房東有瓜葛,想將物品全數搬離後找尋旅宿住,但想想這個月我有付
房租為何要如此委屈?就煩請板上的法律專家們為我解惑了,感謝。
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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