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協議離婚,大致來說,監護權歸對方、探視權歸我,並且我要每月按時給付小孩的
撫養費。
我最在意的是看小孩的部分,現在正在跟對方協議以後的探視時間,也會條列在離婚協議
書裡;但還是擔心對方未來反覆,萬一是依當下心情來決定要不要讓我探視小孩,跟現在
所寫的不一致,到時候還要花許多時間訴訟打官司(?)才能見到小孩,不想這樣的狀況發
生。
所以想請問:
若是公證離婚協議書,對我的探視權能夠強制執行嗎?因為從許多網站查詢到的都是著重
在強制執行金錢費用的部分,關於探視權的保障沒有什麼著墨...
還有公證離婚協議書和直接在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這兩者對我的探視權保障有什麼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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