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公司預定在下個月遷廠,
搬遷地點距離現在的公司大約18公里,
通勤時間由15分鐘變成1個多小時,
週休二日變成假日需輪班(可申請補休),
上班時間從9:30-18:30(中午休息一個半小時)
變成8:00-17:00(中午休息一個小時)
人資說搬遷距離沒有達到勞基法補貼車資的程度,
所以沒有車資補助、也不會因遷廠調整薪資。
搬遷的唯一好處是以後有免錢的員工餐可以吃......
問題:
1.請問上述情形是否違反調動5原則的「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可以要求公司資遣?
https://i.imgur.com/hQqIca6.jpg
2.若公司不願意資遣,勞工因工作地點變動而自行離職,遷廠仍屬非自願離職,可以申請
失業給付。
所以即使公司不願意資遣,員工有立場能夠要求公司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這樣的理解正
確嗎?
https://i.imgur.com/PU7ZfQ9.jpg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