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女友朋友剛剛搭國光客運被性騷擾

作者: librasystem (Winniepoopoo)   2017-09-28 22:25:05
這篇回文,希望可以幫助原po。
※ 引述《jerrykuo0518 (我愛康康)》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剛剛女友跟我說他的朋友A(女)在客運上遇到一名男子性騷擾
: 朋友A是搭乘20:15分 國光客運1822
: 台北轉運站到新竹的車
: 當時車上人都睡著了 朋友A被摸
: 客運監視器不知道有沒有拍到 他也已經去警察局報案了
: 那名男子在清華大學站下車
: 身高約175 皮膚有點黑
: 遇到這個情況讓他叫不出聲 自己也沒辦法錄影存證 只有把他的背影拍下來
: 由於不知道能不能附圖所以先不附上
: 問題:
: 還有如果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應該要直接大叫最好嗎?
: 如果真的叫不出來還有什麼其他好的解決方法呢?
遭遇性騷擾時,保護自身生命是最重要的,因此,採取能夠達成此一目標之方法,我認為
都是好的。當時,A女很有勇氣地記住男子特徵、男子下車地點、拍照存證、向警察機關
報案。這些方法皆值得嘉許!
至於「直接大叫」是不是最好的方法呢?須視情況而定,但無論如何,只採取「一種」方
法是不夠的。在客運上,乘客都睡著了,而A女與那名男子處於相對狹小的空間下,驚叫
數聲固然能引起熟睡乘客的警覺,可是男子身高大約175公分,倘若因此激怒他,難保他
不會實行犯罪行為;換個場景,假設事件發生在街道上,由於倆人處於相對寬敞的空間下
,A女可以趕緊跑開並大叫,向路人求助。
再來有沒有其他方法呢?有,以下方法係參照由林山田、林東茂、林燦璋所著之《犯罪學
》(五版,頁355,三民,2012年)以及警政署網站上提供之「婦幼安全專區 Q&A 及相關
保護資訊」:
(一)溫和型行為人:行為人佯裝友善的態度,先與被害人聊天,再做出性騷擾行為,此
時被害人必須試著保持冷靜,讓四肢還可以憑藉著自由意志進行活動。首先制止行為人之
行為,借助隨身攜帶物品防衛,例如拿背包抵擋他的手。接著,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針
對人體要害反擊,例如1.太陽穴2.眉心3.顴骨4.人中(也就是鼻唇之間)5.下巴6.耳下頭骨
底7.喉結8.胸口9.睪丸10.膝關節。逃脫後,趕緊向司機反應。
※請放心!司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必須」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包括報警),如果司機冷處理,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或客運公司提出申訴(參照性騷擾防
治法第7條第1項後段、同法第13條第1項)。
(二)激烈型行為人:行為人一開始就有粗暴行為,為避免傷害加深,被害人向行為人進
行交談,例如表示自己有皮膚病、結核病,藉此打消行為人的故意。
: 一般來說這樣子的情況是否可以告性騷擾?
談到性騷擾(Sexual Harassment),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
均與此相關。
經分析原po所描述的文字後,吾人以性騷擾防治法作為適用之法規範,加以討論:(一)
男子的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二)警察機關後續如何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三)有無
其他救濟途徑?
(一)男子觸摸A女之行為,尚須符合以下要件,始得成立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敵
意環境性騷擾:
1.非性侵害。依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3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
性侵害」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
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大致上,性侵害行為區分為性交
與猥褻二種。如果男子用手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即是性交行為,或者用手接觸他人之
性器或臀部、胸部等敏感部位,即是猥褻行為。因此,性侵害行為不是性騷擾防治法所謂
的性騷擾歐!
2.違反他人意願。此要件之舉證責任在於被性騷擾者(即A女),證據須是客觀的,例如
客運監視器錄下被害人曾經向男子抵抗或以言詞、動作表示不同意。
3.行為造成敵意環境。有影響到A女之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正常生活
之進行,「或」使她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均屬之。
4.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二)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開始調查,調查「有
無發生性騷擾」。復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警察機關應於申訴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
調查,若是9月27日申訴,那麼在那一天開始起算7日(即Oct. 3rd, 2017),是警察機關
可以開始調查之日期,以此計算。
假設警察機關是在10月3日開始調查,那麼2個月內應調查完成(即Dec. 3rd, 2017)。必
要時,警察機關可以延長一個月(即Jan. 3rd, 2018),並且通知A女。換句話說,最晚
調查截止日是2018年1月3日。
調查結果如顯示男子有犯罪嫌疑,不論是刑法分則各罪或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性觸
摸罪,警察機關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至第231條之規定,向檢察官為移送或報告,並且
詢問A女是否提出刑事告訴。
調查結果如顯示男子做出性騷擾行為,A女可以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
,請求法院命被告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至於訴訟程序、裁判費等,可以至法院訴訟輔導
科詢問。
(三)其他救濟途徑,是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調解之申請(參照性騷擾防治法第16條第1
項)。相較於訴訟,調解之優點在於原則上不收取任何費用,除非勘驗(參照性騷擾防治
法第17條),且就算調解不成立,A女可以向該地方主管機關之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申請將
調解事件移送法院,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照性騷擾防治法第19條)。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9-28 23:40:00
推,很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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