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在這家公司任職四個月
依據勞基法需要10日前提離職
我在12號下午先跟主管提,同一日傍晚再跟老闆說
但是跟老闆提離職時,只有講到我要離職,沒講哪一天
因為老闆就推託說他要走了,明天(指13號)再講
當晚我就發信給主管和老闆,並cc我的另一位同事
結果當天凌晨,老闆把我信箱密碼改掉
隔天早上我到公司前還把我電腦拿走,一直到下午才還給我
然後早上面談時,就直接跟我說做到今天就好,不用到22號
另一件事情是,由於之前工作出包,把應該寄給代理商的信件寄給了end user
信件內容包括
1.準備上市的新產品以及價格
2.經銷代理成本
老闆在面談我時,還威脅我可以用洩密罪來告我
問題:
1.請問提離職,需要有任何形式例如信件嗎?
還是口頭有錄音就算?
2.如果我12號提離職,押22號(五)最後一天
這樣算10日的話是 13號+10天=23號 還是 22號-13號+1=10天 ?
3.又我講22號最後一天,但老闆13號跟我說 : 你就做到今天就好!
這樣算非自願離職嗎?
4.由於我已經自簽離職了,假設沒簽的話,我是不是可以根據勞基法主張一定要10日
所以老闆不能跟我說只做到13號,而是要算薪算到22號為止?
5.又之前公司已經為我買好預定10月出差的機票,但現在我離職了
這個機票費用不管是退票或是改期等額外手續費,公司說這損失是我造的
所以這筆費用要由我來支付,請問這是合法的嗎?
6.老闆找我共兩個人閉門約談時,他罵我 : 你是智障嗎, 還是腦袋進水等話語
這有構成什麼犯罪嗎?
7.如果公司一直不給離職證明,有什麼方式可以主張跟公司要?
否則我無法到新公司報到啊....
8.請問關於我出的包,公司真的可以用洩密罪告我嗎?
我又該使用什麼方式自保?
謝謝各位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