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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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有 有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 有 否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有 無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發生車禍的時候是綠燈我是直行車,對方是一對情侶,騎車的男生還未滿十八歲,機車
車主是座後方滿十八歲女生的機車,他們在十字路口處沒有待轉的情況下直接左轉,
而我在閃避不及的情況下從後面車頭撞上他們,而那個路口是有待轉區的,我騎在外側車
道,他們直接左轉我反應不及.
六、問題:
我方和前方駕駛已和解,後座的女生卻告我方傷害,那我們可以告那個後座女生?
問很多法律諮商的人,很多都說我們已經和駕駛者和解,所以沒辦法告她,但也有說可以告,
那到底可以告嗎?還是只剩下民事的部分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