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問題] 請問樓梯間鞋櫃問題

作者: hoder (超級野菜人)   2016-09-23 11:36:33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Nv9muF8 ]
作者: hoder (超級野菜人)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請問樓梯間鞋櫃問題
時間: Fri Sep 23 11:06:27 2016
看到一篇舊聞感到疑惑 還請各位前輩指導
鞋櫃非「雜物」 放樓梯間裁罰撤銷
http://udn.com/news/story/7321/1623169
大樓住戶在門外擺放鞋櫃算不算「雜物」?桃園陳姓男子在門口放鞋櫃,市府認為是「雜
物」,開罰四萬元。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
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
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
會考慮是否上訴。
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
裁罰應該更嚴謹。
「樓梯間最好什麼東西都別放!」桃園市消防局提出建議,因可能影響安全和逃生動線,
這是生活和公共道德的一環。
消防局副局長龍榮森表示,鞋櫃等物放在家門口,萬一著火,等於喪失最有利的逃生出口
,居家動線應好好規劃,例如廚房到臥室、客廳到廁所,盡量保持直線暢通,減少拐彎次
數。
桃園地院調查,陳姓男子一年多前在社區住處門口樓梯間擺放鞋櫃,被管委會要求移除;
他沒照做,管委會報請市府處理,市府去年一月現場勘察後,以他堆放雜物裁罰四萬元。
陳姓男子向法院指出,鞋子都收到鞋櫃,沒影響衛生和鄰居通行,管委會把「鞋墊」都列
為雜物,市府也採納,很不合理,訴請撤銷。
法院審理時,市府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同走廊堆置雜物,
這是基於維護公共安全,陳男在樓梯間擺鞋櫃,已違反規定,可能影響公安,裁罰有理。
法官根據舉發照片,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所有鞋子都
收納在鞋櫃,未零亂散置,雖樓梯間屬公共走廊空間,但鞋櫃並非如柵欄、門扇或私設路
障會影響逃生通道,且社區管委會公告是以「阻礙逃生」為主,市府的裁罰有過度引申和
誤解法令,判市府敗訴。
但是 內政部網站說 :
http://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3548&p=6&f=6
(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
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
、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住戶如果
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占用樓梯間、走廊通道放雜物或鞋櫃,可以按下列方法處
理:
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出面制止或按規
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4萬元
以上20萬元以下罰緩,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3、若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經依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
不改善或續犯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
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住戶如為區分
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
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
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4、如果住戶在火警發生時,堆放雜物或鞋櫃已阻塞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的生命、
身體或健康者,依據〈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
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好意思 我已經搞不清楚樓梯間到底能不能放鞋櫃了
作者: flyiii (海子海)   2015-09-23 11:18:00
消防局跟都發會認為不行,但是法官認為可以
作者: hoder (超級野菜人)   2015-09-23 11:26:00
所以我迷惑囉
作者: ls4444 (哈利波蔡)   2016-09-23 11:42:00
公共的地方放私人物品你覺得呢? 不過台灣的法官麻.......
作者: hoder (超級野菜人)   2016-09-23 11:48:00
作者: hiimjack (鳳梨田ㄈㄓ)   2016-09-23 12:37:00
錢建榮不是關廠工人案那個法官嗎
作者: pk0943 (.)   2016-09-23 12:38:00
被告機關有上訴,還沒判決確定喔
作者: MELOEX (MELO)   2016-09-23 14:07:00
判決不是判例 這個法官說可以是這個法官這件案子的事情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9-23 14:08:00
這位法官獨門見解很多,看看就好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6-09-23 19:42:00
問一下如果最高法院有判例,下級法官可以另外判嗎?因為法官不是有獨立審判權??我不是只這件事,剛好提到判例,所以詢問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9-23 19:47:00
可以啊,但上訴有被撤銷廢棄風險而已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6-09-23 19:52:00
所以判例比較有約束力,判決沒有就是了? 台灣4個高等法院見解應該是一致吧???不好意思我說錯了,高等法院有5個,最高法院只有一個,可是一般民事打到最高也很不容易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6-09-23 20:13:00
判例是最高法院找法官開民刑庭會或總會後報備司法院的也因為不是「法律」,所以會有爭議點糾結到底是否可以拘束其它個案;A「判決」的法律見解是不能拘束B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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