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其實是兩個人發生的狀況
1.一位男同事不確定是否因為工作
造成腰部疼痛 於是尋求中醫師的治療(150元)
中醫師提出要6次復健的療程(100元)
因此男同事第二次請了一天到病假
並且將當天復健(100元)的收據當證明提出
隔天卻收到薪資人員說該收據不接受
請他只能請事假或特休年假
請問這是否有違反任何法條?
2.一位女同事在矯正牙齒戴牙套
在一次的複診後上了骨釘
但因為醫生無法準確的上骨釘
造成該名女同事牙肉上多了三個洞
當天晚上麻藥退去後疼痛不已
亦當下先跟主管提出隔天請假的要求
主管說看要不先睡個覺隔天看狀況
隔天仍然疼痛不已 故於上班前請假
主管卻要求請假當天必須要有證明
問題在證明是開在前一天
是前一天的病痛影響到當天的身體狀況
一樣被要求只能請事假或特休年假
請問這是否有違反任何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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