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打擾了,請教一下,在住宅社區中的共有區域(即所有人權人都有持份),其中有一位所
有人權人讓他的房客將他的大型電器設備放置在共有區域上且底下是化糞池(有沼氣,可
能會引起爆炸),這樣有構成刑事案件嗎?
問題:
第一個侵佔罪-未經管委會與這裡的居住者同意擅自將房客自己的電器設備設置在共有區域
。
第二個強制罪-該房客的電器設備設置在底下是化糞池導致清理人員的不便,而且該電器設
備先做完後,才事後告知管委會有設置電器設備且不願意搬遷。
第三個公共危險罪-該區域為封閉空間且該地底下是化糞池,不顧附近居民公共安全。
第四個毀損公物罪-該共有區域為密閉空間,在天花板上開一個洞且做為該人的私有用途。
以上4點有構成刑事案件嗎?該房客行徑都有影像紀錄,還有別的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