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這樣的流程到底算檢舉還是申訴

作者: sky820812 (楓江)   2016-06-16 22:24:47
事實經過:
目前含我有兩個人已經到勞工局填寫一張單子,
說老闆未給付薪資
(另外兩個要等發薪日後,才可以確定有沒有給新)
勞工局是說
等發完兩次公文告知資方後
資方對於所說的薪水有問題會回復
如果資方還是不給薪水
那我們直接拿兩張公文去法院打民事訴訟
勞工局會自己做罰錢的動作
問題:
(1)
其實有點搞不懂我們到底是檢舉還是申訴...
接下來是靜靜等公文,還是說要調解什麼的
(沒有讓我們選要調解這個選項)
(2)
我們可以寄存證信函嗎?還是就等公文處理
(因為好像有什麼30天除斥期)
(3)
勞基法80-1條: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
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所以勞工局依照勞基法第27條,發出【限期給付】命令,雇主仍不付欠薪,
算不算80-1條後面所講的: 【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看了網路的教學還是不知道我們到底算什麼情況...
已經做好要打官司的準備,只是想要確認一下這樣的流程是否正確...
感謝願意回答的版友,如果有需要補充的地方,麻煩請提出來,會在做詳細說明
作者: sky820812 (楓江)   2016-06-17 12:03:00
好的,謝謝您的回答
作者: Hanbor ( )   2016-06-17 06:34:00
主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是已有走訴訟程序的準備就直接到地院去提告勞工局那邊沒辦法給什麼幫助的 若要申請勞工扶助才去找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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