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能否找出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請求加班費

作者: hellonet (Hello)   2016-05-16 22:42:17
事實經過:
現在我已從 A公司已離職, 之前在 A公司工作10年.
在職時, 公司違反勞基法:
1. 每天上班時數9小時, 超出法定工作時數1小時.
2. 規定工作為責任制, 晚上如有延時的工時, 不給加班費, 只有誤餐費.
我與 A公司進行調解時, 因證據齊全, 所以資方自知理虧, 願意支付以上2項加班費, 但資
方提出基於民法五年短期消滅時效, 只願支付五年的加班費.
問題:
我想請教名位先進, 我是否可主張資方有不當得利, 請求加班費.
以下是我之前任職的狀況, 是否可找出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謝謝!!
1. A公司與 B公司都在同一個營業地址, 同一個負責人.
2. 發薪匯款、勞保投保單位及勞退都是 B公司.
3. 薪資單的信封為 A公司名稱.
4. 公司所有人的一切對外連絡及名片都是 A公司
5. 沒有簽勞動契約, 只有簽保密合約, 但已忘記是 A公司, 還是 B公司.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5-16 22:45:00
就是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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