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親戚有一塊共同持有的地,但因為是持分的不好賣
銀行也不好借,所以他打算拿去民間抵押借貸
打算之後不還了,直接過戶地給債主
問題:
Q1:假設民間借貸後,利息付幾期後,就不還了的話,
那到時是像我親戚想的土地過戶就能解決了嗎?還是債主可以申請拍賣,
而拍賣價金不足償還的部份,債主仍能主張債務存在嗎?
Q2:如果是被拍賣而仍不足償還的話,會影響到其他共同持有人嗎?
補充:我是認爲如果還不出來,債主應該能像銀行一樣聲請拍賣,
拍賣不足的部份依然必須償還,但我親戚深信民間借貸就是還不出來的話,
把土地過戶後就一了百了了,我比較想知道的是他說對,還是我的想法對,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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