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ohnnycgi (紅茶ä¸åŠ ç³–)
2016-05-06 20:13:15事實經過:
01. 父親約十年前,
以剛退伍、尚無獨立經濟能力的弟弟的名義,
父親自己做保證人,
向銀行貸款另外買了一間房子,
並口頭保證會按時繳款。
02. 約一年多後父親因還款不正常,
房子遭法院查封拍賣。
03. 因拍賣價款不足貸款總額,
銀行持續向弟弟與父親追討,
父親當然也沒有還款持續躲避。
04. 弟弟根本無力還款只好也到處躲避。
05. 約兩年前父親過世。
06. 當時直覺此貸款是由弟弟承擔,
因此家中都沒有辦理拋棄繼承,
我承認當時沒有仔細詳查法條,
沒想到保證人會有繼承人這點,
這是重大失誤。
07. 銀行向弟弟追討未果,
就在老爸過世兩年後的近期透過法院,
向繼承人的母親、我、弟弟發出公文,
要我們要繳交遺產清冊。
問題:
要求繳交遺產清冊,
應該就表示要向繼承人追討債務,
已經過了兩年的現在是否還有辦法補救?
拋棄繼承應該是已經來不及,
限定繼承是否還有辦法申請?
感謝各位百忙中撥出時間回答,
如有資訊不足之處,
請告知會盡快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