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租賃] 未提前一個月通知不續租房客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6-03-27 19:54:41
民法453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
^^^^^^^^^^ ^^^^
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這條是定期契約到期前,承租人可以終止租約,在預定終止契約前一定時間前通知承租人.
所以假設4/3到期前,出租人希望2/1終止契約,出租人要在1/1前通知承租人.
貴房東超NICE,沒有提前終止契約遵守契約,
所以,時間到以前沒有問你是否續約,有錯誤嗎?
到是你,為何沒有提前一個月主動問房東要續約呢?
不要以為租賃契約和電信契約一樣會主動通知,好嗎?
※ 引述《vpb (vvr)》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租約4/3到期, 於3/19號房東通知不續租。
: 問題:
: 請教大大們
: 依民法453條: 本契約租賃期限未滿,而一方擬終止租約時,須得他方之同意,
: 並應於壹個月前先行通知之。
: 若少於一個月通知呢? 是否代表對方可續租或有何權利主張?
: 那可以再租多久有規定嗎?
: (收回房屋是要自住所用)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MELOEX (MELO)   2016-03-28 03:28:00
社會不是幼稚園 什麼事情都有人教你怎麼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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