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這是一件機車零件竊盜案,被告也已經承認"部分"零件是他偷的
事發至今已經一年多了,光跑法院開庭已經耗費我無數的時間,
但被告卻屢屢不出庭,沒事先請假也都沒事...
我卻像個傻子一樣浪費時間狂跑法院,被告一下子說願意賠錢和解
一下子反悔說自己車禍腳斷掉,無法賠錢...
經上司法院網站申訴後,中華民國最偉大的法官大人終於把被告帶來了
我看被告一身光鮮亮麗,行動自如,完全不像自己說的那樣...
事發至今,被告沒說過一句道歉,也沒賠我一毛錢
我完全感受不到他對這件竊盜案有任何一絲悔意
今天看到判決書內容更是差一點吐血
判決書內容如下:
被告因104年度xx字xx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援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最後還附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問題:
我想請問這張判決書內容是代表被告刑事判決須等到冗長的民事庭結束後才會執行?
抑或刑事判決沒有徒刑的問題?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