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父親過世,有同父異母的兄姐,因爸爸生病,我是主要照顧者,父親把存摺、
印章交給我,以方便提領醫藥費、雜費等支出,父親死後,有提領(原本想付喪葬費)
但同父異母的大哥堅持要付,後來沒用到把這些錢歸到遺產(遺產稅是我申報的)
,因媽媽還在,就幫母親爭取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因母親是他們的後母,
在遺產這塊(也打遺產官司)一直搞不定,後來我同父異母的兄姐(我跟他們年紀差很多,
至少15歲以上),就想以刑逼民(以死後提領未經他們同意)告我偽造文書,因為一直無法達成共識,所以沒有和解,
因提領三筆(17萬多、5萬多、2萬),金額都不大,一審被判4、3、3個月,可併罰金24萬
元。
問題: 因還是沒辦法達成和解,也沒什麼證據可再調查(調得差不多了),上訴律師說
這樣二審可能不到一個月就終結(可能只開庭二次),如果要請律師,至少要花
五萬一審,想請問大家,這樣情形需要請律師嘛? 因為打官司已經花很多錢了,
已經沒什麼錢可以再付律師費,維持原審判的機率高嘛? 謝謝大家的回答。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