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由於5/28要拍婚紗,所以購買課程 3堂 (加贈1堂) 共4堂 15000. 於4月使用掉第一堂 並
預約了5/25第二次療程
5/25當天被告知機器故障 並改約了5/26.
5/26下午又被告知機器故障,由於這週約婚秘,買拍照道具,婚禮懇談的時間被他弄得大亂
臨時也來不及找別家補做,很惱火.
由電話抱怨後診所願意退10000,其餘要找他們律師談.
問題:
請問是否可以主張依民法226
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
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跟診所 主張全額退費 15000.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