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勞資] 請問這份人事保證書這樣的內容合法嗎?

作者: suuny   2015-05-07 02:26:05
※ 引述《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之銘言:
: ※ 引述《getoutno (Leisharain)》之銘言:
: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事實經過及問題:
: : 家弟最近北上找到一份工作,該公司是上市的公司
: : 但該公司要求家弟找一個保證人,簽人事保證書,
: : 因為親人只有我在北部所以這份保證書是由我簽署。
: : 但問題在於,其中有一條是:「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貴公司負損害陪償責任時,
: : 願於損害範圍內負責,不受民法第756條之2規定限制,並放棄抗辯權而代負賠償責任」
: : 因為不闇法律條文也不懂這其中的意思,
: : 所以想請問合約書上這個內容是合法的嗎?
: : 意思是未來家弟有損壞賠償該公司的責任,責任歸屬歸於我嗎?
: 簡單的說,本來民法第756-2條是規定保證人賠償的總額係限制
: 在受雇人(受保證人)年總薪資為上限賠償額,但是同法第2項例外
: 允許法律或契約(即您所問的那條約定)另有規定時,可以不受總年
: 薪之限制,簡單的說就是賠償總額無上限,假設受雇人對公司造成一
: 百萬損害賠償額時,該年年薪為40萬,如有特約排除民法第756
: -2條的話,保證人就必須連帶賠償公司100萬元之損害賠償額。
: 當然人事保證人在賠償完後,可以向受雇人(受保證人)請求賠償額
: ,觀念上有點類似連帶債務去處理。
最近也遇到同樣問題,
家人去剛到新工作,也要保證書
大概我上網查過,跟大部分公司要求都一樣
只是裡面有點很奇怪
說被保證人如果竊盜偷竊等犯行
保證人需要被依照刑法第三十一條追究責任
可以問下這是合理嗎?
我相信家人的品行,但是真的覺得這個規定很誇張
A犯罪,保證人變共犯
基本上是不想簽,
但是家人又好不容易找到算大的公司
怕家人被刁難
所以想問簽了,刑法部分規定是否無效力?
謝謝大家
幫我解答這個問題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5-05-07 04:14:00
笑話 私人合約最好有拘束刑事責任認定的功能只能拘束賠償責任 不可能拘束刑事責任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5-05-07 07:48:00
是民事責任
作者: suuny   2015-05-07 11:21:00
謝謝大家我看到也擔心,事後想想刑法應該不可能是用合約就可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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