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關於未滿三個月試用期間離職

作者: gndelo (狄樂)   2015-04-26 11:33:17
事實經過:
本月16日填妥離職單申請
原預定只做到23日
但心軟主管請求做到月底
故離職日填寫為本月30日
這兩天因實在無法忍受
打算直接走人
問題:
1.離職單填寫30日是指必須繼續工作至30日當天下班,還是29日下班後隔天即可不去?
2.當初簽署勞動契約時內容有一條是:無故曠職連續三日以上公司可扣全月薪做為違約金
,經查勞基法僅規定顧主可不經預告予以解顧且不得扣薪,問題在於提前離職申請日期是
否會被認定曠職?
3.承上,既使公司不敢扣薪,但會否依據離職單申請之離職日期向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
P.S.當事人現職為餐飲服務業,非廚師非管理職。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ortz   2015-04-26 17:49:00
那種頂多告知做到今天 明天過後就不用來有告知的話 就沒什麼違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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