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2014年底買了一棟民國82年完工的公寓,2014年12月交屋時,我與先生在房子樓下等,
可是房仲當天來電告知「是在我們房仲公司裡完成交屋手續」 。
在交屋前我去看過兩次房子,先生帶著公婆也去看了一次,都沒有發現什麼問題。
完成交屋後的隔天,老公自行前往看屋,移開冰箱後發現地板磁磚有隆起的現象。
目前狀況:
聯絡房仲後已請師傅前往確認地板狀況及估價,原本這兩天房仲要帶師傅去施工,
可是被我擋下來。
現任屋主是我,但之前都是老公與房仲聯絡,然後房仲跟前屋主溝通,我聽到的傳述是:
前屋主認為「我住的時候都沒有發現,看屋的時候你們也沒發現,交屋後才發現的。」
個人感覺前屋主沒有誠意要解決地板隆起的事情,所以才請房仲先不要維修地板。
所以我請房仲再去跟前屋主溝通,可是房仲跟我說了民法規定還有危險性認定之類的,
到最後說其實前屋主有意願共同負擔,結論我請房仲先幫我確認地板維修費用總共多少,
跟前屋主的態度,是願意全額負擔還是負擔幾成的費用,還沒結論之前地板絕對不維修。
問題:
交屋後的隔天發現地板有問題,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是誰的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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