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小弟上個月路檢因為排氣管 被開了一張罰單,很不服氣~請各位法律人大大幫幫我
以申訴,但警方回函一樣要罰錢,所以我想去法院提行政訴訟,請各位大大給我一些建議
申請判決書 http://ppt.cc/Fn3a
警方舉證照 http://ppt.cc/ZtEL
警方回函 http://ppt.cc/scMR http://ppt.cc/3RFN
小弟排氣管符合道路交通安全附件第15條之規定改裝,且並無拔除消音器
http://ppt.cc/r~w1
http://ppt.cc/JIsf
有防燙蓋 及出口角度低於水平面
問題:
1. 請問警方回復用鋼棍深入排氣管內,鋼棍是否為中央標準局合格檢驗儀器
他可以這樣認定嗎?上法院我該怎麼說比較好?
可以跟法官說 鋼棍並非科學儀器 且沒有條文規定鋼棍深入的長度來認定
這樣說可以嗎?
2. 另噪音管制辦法第5 、6 條
規定,執行使用中車輛噪音檢驗,應由配帶有關證件之稽
查人員稽查,並應經中央主管機訓練及格並取得合格證書
這點警方當場也沒有當場測量分貝器,只有看到非原廠管就直接開噪音這條了
3. 我有找到其他法院訴訟差不多的判決書可以一起附上去狀紙給法官看嗎?
他會不會認為 我不相信他 所以拿別人判決書來壓他?
http://ppt.cc/uEtU
4.按所謂消音器內部構造多為多層隔版多孔管道,其功能是吸
收聲波及降低引擎產生之排氣噪音,如拆除消音器,則會影
響車輛引擎中、低速扭力輸出或產生加速遲緩現象……,爰
如有拆除消音器之具體違規事實,即構成上開條文處罰要件
。如其消音器係位於外觀可顯而見之之位置,當可由外觀辨
視有無拆除之情形;拆除消音器產生噪音,係屬必然,惟如
係設計於非外觀即得辨視者,則其是否有拆除消音器,仍應
由執法人員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之。此有交通部路政司98.0
8.19號臺監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0頁)
既然外觀方面已經足已認定了 警方硬要開這條拔除消音器,警方非專業人員
並無法正確的判斷,是否可以針對這點下去跟法官說明 這樣好嗎?
如果開 16-1 條 900元 小弟換非原廠排氣管 會自己繳一繳就算了
但 開這條 43條 要 6000 元 我並沒有拔除消音器 真的吞不下去
請各位大大幫幫我 ~謝謝 第一次上法院 有點緊張 不知道要怎說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