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lar86 (順董)
2014-10-30 01:53:28事情是這樣的
我姐夫在民國99年有妨礙公務恐嚇案件不過易科罰金處理掉,同年間又因公共危險案件也又易科罰金處理,不過在今年因跟我姐吵架(兩人已離婚)喝了點酒跑去我姐店內亂被附近的人報警,警察去處理事情因我姐夫有罵他「幹」又踹破我姐店內花瓶-被警察已「妨害名譽部分未據告訴」和「花瓶毀損部分亦未據告訴」現在法院寄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來說「犯了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嫌。被告受有前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5年內故意在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依刑事
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但文中有寫到5日內如有答辯可提出答辯狀
請問這樣的話要怎麼處理比較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