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事] 刑法通姦罪之追訴期與離婚後之權利為何?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4-10-08 16:59:04
※ 引述《Ryan908 (Ryan)》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這個問題應該也適用 "婚姻".
: 因友人之妻未離婚前曾有外遇, 目前已離婚半年左右, 期間並無任何提告動作.
: 日前友人因見到前妻當時之外遇對象,
: 因故發生肢體衝突, 雙方皆受外表輕傷,
: 友人除想提告傷害罪外, 想再提告前妻外遇對象通姦罪.
: 經查刑法 (103/06/18修訂)
: 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 再查詢本板案例, 以前的刑法似有 "通姦罪六個月追訴期",
: 但最新刑法似已刪除該條文之有效期限.
: 再依刑法第11章-時效
: 第80條第四項: "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 問題:
: 1. 以通姦罪而言, 其法定追訴期是否已改為五年?
: 2. 刑法是否用刑期長短來統一訂定追訴期? 而不以法條輕重訂定之?
: 3. 因已離婚目前已無關係人之身份, 是否能再主張權利?
: (前妻及外遇對象之通姦罪? (求償))
: 有爬文, (#1Fvdgjpp)
: 有板友稱 "婚姻關係存續中才有告訴權",
: 但亦有板友稱 "離婚後也可以提自訴(通姦罪),但著眼點要放在證據"
: 及 "刑事通姦罪有時效問題,要依據個案情形討論"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1.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的刑責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同法第80條第1項第3款
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十年。(依據同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都包含了「一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10條第1項: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法第80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2.立法者就某種特定犯罪類型以法律規定應科處的刑罰為「法定刑」,簡單地說
就是刑法分則條文對於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刑罰,而刑法第80條所規定的追訴權時
效期間就是依據「法定刑」來判斷。另外本法第82條規定就是依本刑來計算追訴
權之時效期間。
刑法第82條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3.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要旨: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權人得於「知悉」犯
人起六個月內提起告訴。離婚後至犯罪開始後之追訴權時效期間內(十年),告
訴權人才發現在婚姻存續期間有通姦罪的問題,在六個月內提起告訴即可。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
之。
作者: Ryan908 (Ryan)   2014-10-08 22:50:00
感謝, 我好像把 "追訴權" 與 "提告權" 搞在一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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