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 大法官第五八○號解釋

作者: yoyodiy (廢文心得文大師)   2014-09-20 17:36:47
事實經過:
敝人繼承父親之土地後發現有一筆約150坪的農牧用地 地目為溜(灌溉水池)
有375減租租約 但承租人是誰完全不知 家母也不知 也沒繳過租金 也無耕作事實
從未換約 依大法官第五八○號解釋 如出租人以擴大農業生產收回土地得免付
補償金予承租人(前提無使承租人生活陷入困境) 行政院也於102年將修正草案送入立院
問題:
我是要援引大法官解釋 上法院 收回租地
或是依程序以未從事農作未繳納租金 等一年後依法收回租地(但怕原承租人又回來耕作)
還是暫時不處理 等立法院三讀通過後 再依新法令收回耕地
以上三種方式哪種比較適合 另外真的有人以大法官解釋令收回耕地自行耕作的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4-09-20 19:17:00
找律師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9-20 19:42:00
兩年沒繳租金就可以收了呀....現在租約應該都是要過鄉鎮公所那邊您直接跟公所查明是不是沒辦租約跟沒繳租金沒有就照程序處理吧...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4-09-21 10:26:00
去問「地區性的三七五租約的地主聯盟」,他們最清楚了。沒租金、沒耕作,任何一項都可構成收回三七五租約的理由。
作者: obieve (還不夠)   2014-09-21 11:17:00
收回耕地主要就是看375減租條例第16.17條吧2年未繳租金印象中內政部函釋說要有催繳證明未自任耕作也有函釋93年3月10日台內地字第09300661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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