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六合彩被抓以刑法第268及55條移送地檢署

作者: penny20 (傻女孩)   2014-06-26 18:22:05
事實經過:
有朋友的媽媽因涉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簽賭六合彩被警察抓到,
檢察官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及55條前段規定,
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於賭博罪論處
問題:
簽賭六合彩被抓以刑法第268及55條移送地檢署
1.如果認罪的話,是否會真的被判有期徒刑?是否可請求緩刑或是易科罰金?
2.如果朋友的媽媽並沒有意圖供給賭博場所,想再上訴的話,上訴書該如何寫才好?
3.如果是組頭的話,是否家中必定會有特定器材才算是組頭?
以下縮圖為朋友的媽媽的判決書,因為朋友很著急,煩請大家幫忙解答
http://ppt.cc/SSHz
http://ppt.cc/ec4X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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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4-06-26 18:27:00
請律師閱卷後處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6-26 18:47:00
聲請簡判,應該都是認罪了......檢察官這種寫法,該不會是合法掩護非法,公益彩券投注站兼營地下六合彩投注?個人認為,沒有把所有犯罪證物繳出,或者供出上游的話應該大概就是這樣吧.....
作者: penny20 (傻女孩)   2014-06-26 19:06:00
所以這樣子會很嚴重嗎?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6-26 19:08:00
請定義 "嚴重"
作者: penny20 (傻女孩)   2014-06-26 19:09:00
會嚴重到被關嗎?但是裡面已經是所有的證物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6-26 19:19:00
是"警方能查到的證物",還是"從以前到現在的證物??" ^_^沒搜索票又不能隨便亂衝,經營者也知道這點,到處藏分開藏讓警方查到斷源頭,只能把能查到的移送....您說呢???是要跟檢察官講"第一次經營,第一次試辦,第一個客人""第一筆生意"就被警察抓到???? ^_^
作者: penny20 (傻女孩)   2014-06-26 19:33:00
是警方搜到的證物,但也沒有在經營,何來的到處藏呢?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6-26 19:34:00
沒經營,怎會有簽單?怎會跟警察承認有在經營??聲請書第一頁下段寫的內容,能不能看一下??
作者: penny20 (傻女孩)   2014-06-26 19:37:00
簽單可能是有其他人想簽的,請幫忙註寫的吧!想說一起或是平均分攤的...但我沒看到所謂的簽單長相所以都只能說是可能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6-26 19:53:00
呵~~~不知道有筆錄這種東西嗎???
作者: qoomii (過自己的生活)   2014-06-26 19:57:00
聲請簡判代表不會被判超過六個月,且通常可以易科罰金看起來被告已經承認又有扣到簽單,蠻明確了建議別節外生枝亂給意見,有沒有作被告本人最清楚提供賭博場所...有一個供大家下單的地點通常就算是了除了彩券行外,也常見在宮廟或是住家、雜貨店、小吃店等組頭...不需要有特定器材
作者: opm (活著堆好積木)   2014-06-26 20:36:00
檢察官那裡就算認罪,做的也不知道是起訴,緩起訴,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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