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coara0417 水桶一個月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4-05-29 12:53:30
※ 引述《coara0417 (coara)》之銘言:
事實經過:
今年上班的地方被偷了兩台相機,時間相隔三個月,後來找到小偷(剛滿16歲)
他賣了一台(有找到商家,警方已收回),一台剛偷不久還在小偷那裡,他有交給警方
問題:
警方通知我去領回相機,但公司要求我到警局後,拒領相機,以商品被偷走數個月時間
已經不是原來可銷售的品相,照公司的盤算應該是不要拿回相機,改要求對方賠償金額。
我想請教的是,真的可以這樣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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