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 何謂 因自己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作者: aa133456 (Tea)   2014-05-17 17:34:33
事實經過:
近日祖父於屏東(其戶籍地)死亡,父已先死,我代位繼承而成為繼承人
本人戶籍及住所在新北板橋
祖母已死
祖父有數個子女
其他關於父系親屬的資料皆不詳,待周一我前往戶政事務所查詢
問題:
(一)拋棄繼承須通知"因自己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指何人?
是指
1.其他繼承人,如祖父其他子女?
2.當直系血親卑親屬中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且自己是最後一位拋棄者時,
因而取得繼承資格的次親等親屬?
3.當直系血親卑親屬全數均拋棄繼承,且自己是最後一位拋棄者時,因而取得繼承資格
的第二第三第四順位繼承人?
(二)若不願親自前往屏東地院辦理拋棄繼承,是否可郵寄書面資料並附上壹仟元匯票向
法院提出聲請?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5-17 18:51:00
簡單講就是 [次一繼承順位]之人但本案祖父尚有數位第一順位繼承人(你是第一順位的代位)而第一順位本身就是繼承人,當然通知也是一種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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