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關於指稱某人為某病患之處置不當

作者: rofea (あいうあお)   2017-05-21 01:02:25
針對本件,在這邊統一做回應。
法務部門討論出來結論是,根據這份函文,站方已有宣傳出去,各版版主要如何去制定相關版規,屬於各版版主的自治,站方不會干涉。
但如果針對版規有問題,請逕自與該版版主討論,或轉版務申訴。
以上。
※ 引述《mdbaco (一路好走)》之銘言:
: PTT法務站您好,從2015到2017年了,
: 請問你們討論出結果來了嗎?
: 最後一次連絡你們好像是2015年的年末,
: 你們說你們還在討論,尚未出結果,
: 請問討論完了嗎?
: ※ 引述《mdbaco (一路好走)》之銘言:
: :
: : PTT站方您好:
: : 前言:
: : 我不是法律系的,邏輯也不好,所以寫的很亂,
: : 總之就是一份公文,據版主說版主的上層做了很不合理的解讀(未成文),
: : (完全不可說某人是XX病患,沒有任何理由。EX:患者自己承認過的)
: : 並將此解讀法方硬性規定下面的版主們要遵守,於是我就被水桶了,
: : 然後我覺得這公文根本就不是這樣解讀的,歷經一個月拿到了發公文的人的回覆,
: : 所以拿這個回覆來要求版方改此解讀。
: : 一.建議修改事項
: : 因在prozac版被水桶,所依據之事由是站方對某公文之解釋,
: : 想建議修改因此公文解釋而來的共通未成文版規(認定診斷的方法)。
: : (據了解不只一個版都要這麼做)
: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9MNBeug_V6-MHJEQTI5YWZXa1k/edit
: : http://www.ptt.cc/bbs/prozac/M.1442932559.A.11A.html
: : 據prozac版主所言,
: : 「網路上除了患者自述 其他人只能講"疑似""可能""應該"
: : 不能直接說對方是患者 即使是醫生也是一樣
: : 直接說是XX患者就是違反醫療法 等於未經實際看診而診斷
: : 站方給板主的公告就是通通不能涉及診斷
: : 當初我們也有問那很多名醫開放網路諮商怎麼算
: : 結論就是用"可能""應該"這種詞彙帶過」
: : 水桶本人之公告:
: : 「 請注意 本次"可能違反醫療法"之水桶乃因站方政策所致,
: : 依據站方去年收到之公文:
: :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9MNBeug_V6-MHJEQTI5YWZXa1k/edit
: : 站方要求PTT上之文章不得涉及"疾病診斷",
: :  並不代表法院或其他機構已判定PO文者違法。」
: : 故站方對於指明說某人為某病患之行為給與水桶之處罰。
: : 以下文中以"此做法"代稱。
: : 二.本人案例說明
: : 依據本人案例,本人在網路上指稱某人為「滿資深的BPD患者」
: : 係為引用對方的說法,但並未清楚說明對方在何篇文章自承其為BPD患者,
: : 故版主依據本公文引申而來的此做法水桶之。
: : 版主本身也認為此做法不合理,但站方要求便是如此,故建議我來此申訴,
: : 經由我親自致電該公文的楊先生說,此公文的構成要件係以治療為目的,
: : 故我說某人為XX患者,並無治療對方之目的,
: : 則不構成此公文所欲禁止之行為。
: : 故PTT站方據此公文所引申出來的做法係屬不當。
: : 為此,楊先生尚有回函給我如下:
: : ===================================
: : 您好:
: : 經查詢法規(http://mohwlaw.mohw.gov.tw/Chi/Default.asp),相關解釋如下:
: : 如有疑問再請來電。
: : 祝:平安喜樂
: : 主 旨:所請鑑定○○○之行為是否涉及違反醫師法一案,復請查照。
: : 說 明:一、復貴院八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嘉院瑞刊平字第三二一七九號函。
: : 二、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而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
: : 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
: : 且醫療業務之認定,並不以收取報酬為其要件。上揭所稱醫療行為,
: : 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
: : 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
: : 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
: : 、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
: : 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的總稱。此一定義,
: : 於醫師、中醫師、牙醫師均適用之。
: : 三、未具醫師資格者,為病患診察病情、並依其主訴開給方劑,
: : 應屬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 : ===================================
: : 補充來源:http://imgur.com/5WVbhyo
: : 三.關於修改規定
: : 因為我手上並無站方關於此做法的文字規定,此做法似乎只是版方私下要求之做法,
: : 故無法請楊先生針對此做法做詳細並針對性的解釋,
: : 如果站方覺得理由不夠充分的話可否請給我此做法的文字版,
: : 或著說:站方對於原公文之解讀,
: : 我再請楊先生做解釋。
: : 四.關於此做法之負面影響
: : 可以理解站方做法,係怕隨意指稱他人為某病患之行為會引起爭議,
: : 但依據原因是否過於牽強?且一般大眾對法律不甚明瞭,
: : 會有誤會其觸犯醫師法重罪之恐慌。
: : 並給有心人士威脅他人的之機會,我本人便被對方說要去衛福部檢舉我。
: : 因此原因,一度引起prozac版之恐慌,不敢討論與分享病況,
: : 希望版方正視此做法之負面影響,特別是在特定有精神疾患者聚集之版塊,
: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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