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關於指稱某人為某病患之處置不當

作者: mdbaco (一路好走)   2015-11-12 12:59:37
PTT站方您好:
前言:
我不是法律系的,邏輯也不好,所以寫的很亂,
總之就是一份公文,據版主說版主的上層做了很不合理的解讀(未成文),
(完全不可說某人是XX病患,沒有任何理由。EX:患者自己承認過的)
並將此解讀法方硬性規定下面的版主們要遵守,於是我就被水桶了,
然後我覺得這公文根本就不是這樣解讀的,歷經一個月拿到了發公文的人的回覆,
所以拿這個回覆來要求版方改此解讀。
一.建議修改事項
因在prozac版被水桶,所依據之事由是站方對某公文之解釋,
想建議修改因此公文解釋而來的共通未成文版規(認定診斷的方法)。
(據了解不只一個版都要這麼做)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9MNBeug_V6-MHJEQTI5YWZXa1k/edit
http://www.ptt.cc/bbs/prozac/M.1442932559.A.11A.html
據prozac版主所言,
「網路上除了患者自述 其他人只能講"疑似""可能""應該"
不能直接說對方是患者 即使是醫生也是一樣
直接說是XX患者就是違反醫療法 等於未經實際看診而診斷
站方給板主的公告就是通通不能涉及診斷
當初我們也有問那很多名醫開放網路諮商怎麼算
結論就是用"可能""應該"這種詞彙帶過」
水桶本人之公告:
「 請注意 本次"可能違反醫療法"之水桶乃因站方政策所致,
依據站方去年收到之公文: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9MNBeug_V6-MHJEQTI5YWZXa1k/edit
站方要求PTT上之文章不得涉及"疾病診斷",
 並不代表法院或其他機構已判定PO文者違法。」
故站方對於指明說某人為某病患之行為給與水桶之處罰。
以下文中以"此做法"代稱。
二.本人案例說明
依據本人案例,本人在網路上指稱某人為「滿資深的BPD患者」
係為引用對方的說法,但並未清楚說明對方在何篇文章自承其為BPD患者,
故版主依據本公文引申而來的此做法水桶之。
版主本身也認為此做法不合理,但站方要求便是如此,故建議我來此申訴,
經由我親自致電該公文的楊先生說,此公文的構成要件係以治療為目的,
故我說某人為XX患者,並無治療對方之目的,
則不構成此公文所欲禁止之行為。
故PTT站方據此公文所引申出來的做法係屬不當。
為此,楊先生尚有回函給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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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經查詢法規(http://mohwlaw.mohw.gov.tw/Chi/Default.asp),相關解釋如下:
如有疑問再請來電。
祝:平安喜樂
主 旨:所請鑑定○○○之行為是否涉及違反醫師法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院八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嘉院瑞刊平字第三二一七九號函。
二、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而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
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
且醫療業務之認定,並不以收取報酬為其要件。上揭所稱醫療行為,
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
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
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
、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
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的總稱。此一定義,
於醫師、中醫師、牙醫師均適用之。
三、未具醫師資格者,為病患診察病情、並依其主訴開給方劑,
應屬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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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來源:http://imgur.com/5WVbhyo
三.關於修改規定
因為我手上並無站方關於此做法的文字規定,此做法似乎只是版方私下要求之做法,
故無法請楊先生針對此做法做詳細並針對性的解釋,
如果站方覺得理由不夠充分的話可否請給我此做法的文字版,
或著說:站方對於原公文之解讀,
我再請楊先生做解釋。
四.關於此做法之負面影響
可以理解站方做法,係怕隨意指稱他人為某病患之行為會引起爭議,
但依據原因是否過於牽強?且一般大眾對法律不甚明瞭,
會有誤會其觸犯醫師法重罪之恐慌。
並給有心人士威脅他人的之機會,我本人便被對方說要去衛福部檢舉我。
因此原因,一度引起prozac版之恐慌,不敢討論與分享病況,
希望版方正視此做法之負面影響,特別是在特定有精神疾患者聚集之版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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