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申請法務站長解釋站規

作者: kkkk123123 (Tolas 27382長多)   2018-11-04 20:32:41
一、申訴人ID:kkkk123123
副本:PttLegist2、sitos、longbow2 密件副本:(不解密)
二、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okcool、GeminiMan 兩人
(b)文章編號:請參見以下告證,另參考《使用者條款 2.0.01》第五條,
因中華民國一般法院連貫之事實不分兩案之慣例,
故將兩件申訴案件併成一案。
三、欲申訴之判決︰雖已於本站之外取得救濟。然則於本站之內窮究一切救濟途徑後
皆遭駁回,於本站之內最終救濟途徑為請法務站長解釋站規。另依《批踢踢實業坊
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下稱申訴規則)進行申訴、建議、及必要改判
及還原名譽之措施。
另外此案依《申訴規則》第三篇第十八條第三項:「應先向板主或小組長提出之
申訴未提出。」云云,與本案非有適用,因判決者既不是群組長也不是小組長,
同時依照第二編十二條及前後規定,「經認定為違規行為者,認定權者得予以
適當之處分,該處分須附理由且經公告方生效力。」在本案中公告多次處於模糊地帶,
以非十一、十二條所能適用,申訴人肯認符合第二編第三章第二款所言之
「特殊情形」,合先敘明。
根據 PTT 法務部的法學精神,期盼透過解釋而令規則更為完善、雙方也能化解心結,
豈不美哉?於如求之不得,兩公約施行法已具有國內法效力,依據《申訴原則》第五條
亦具有法律優位原則,我們可以慢慢來研究兩公約的歧視部份該怎麼落實,實務上不盡
人意的話我也可以代為提起相關救濟,我相當好奇某個自以為帝王卻整天自稱不是站長
的廢物的意見,不過他從來不聽別人的意見。可能檢院對他發動莫須有的偵查,一個月
傳他兩次當狗一樣釘他才會稍微收斂一點。另據《使用者條款2.1》在此強調 PTT 實
業坊擁有隨時終結我使用之權利。歡迎試試。
4.不服理由︰
源發:根據《申訴規則》第二編第一章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分別訂有明文。
程序部份:申訴需由第三編第十四條由法定程序提出。未依程序受與者,可與駁回。
在此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提出申訴,盼能在程序上給予方便。
事實:
1. Ianli 於 [email protected] 上違反使用者《申訴規則》第五條,公開表述看板
Mudran「有人知道這板幹啥用的喔?洗到被警告跑來這,原來這是避風港喔?」
暗稱 Mudran 使用者皆為「洗版」之行為
(告證1:http://i.imgur.com/eXbKFXz.jpeg )。
依據《申訴規則》第二編第二章九條,BoardMaster 看板為特殊性質,直屬於版務
部,並無所謂小組長、群組長等權限,最高權限者為站長,然而站長又並非版主,
依照《申訴規則》,無法使用第二編第二章第八條第九條,此顯為站務部與法院之立法
缺失。而依照第二編第七條,此一行為,顯不合乎法律保留原則,因版主不存在,小組
長並無實質上執行認定權力也並未發布相關意思表示。而後來又於 2013 年 4 月 5 日
、4 月 4 日發生同一看版資料遭到流出事件
(告證3、4 http://i.imgur.com/hrxy8RS.jpeg http://i.imgur.com/R1atFwS.jpeg ),卻並未進行任何處置,亦無發動任何調查,
不僅是《申訴規則》第二篇第一章第十一條了,這顯然已經違背憲法第八條及
大法官 572、679 號意旨。
後使用者 GauYi 2013 年 2 月 23 日遭當時版務站長 okcool 以一篇
並無其餘說明之「公海到了」(告證3:http://i.imgur.com/MsGDwJ5.jpeg )終生拔除
版主,而使用者 kkkk123123 則並無遭到發文公告說明刑罰與其原因,然而依照當時的
2005.08.27 版主權利義務規範,「板主板是一個只有板主們才看得到的隱藏版,板主
可以在那兒分享板主心得....」,其中完全並無罰則,okcool 臨時創建法則而且溯及
既往之情形,已是違背罪刑法定主義。
然而事後申訴人前往 C_JapanBoard 進行任免版主之職務,卻遭到小組長 kid725
以「原板主 kkkk123123 洩漏BM板事務,故依站長指示拔除板主職位。」
(告證4:http://i.imgur.com/YcYIO1g.png ),語調看似「自動揣測上意」這其中
有無版務站長命令之發布,至今仍是成謎,請求法務部依其職權調查,然而使用者
swattw 於 2013 年 4 月 4 日、XXXXGAY 於 2013 年四月 22 號皆有洩漏 BM 版內文
之事實,只見到版務站長受到檢舉而不受理、只受權力專斷的規則真空下。在此甚至已經
違反《申訴規則》第七條、第八條管理人帶頭並不遵循自身版規之情形。依違規行為第七
條之所法,雖在《申訴規則中》設置例外狀態,使站務人員於緊急狀況下能維持秩序,然
而不僅發動程序未明,要件亦曖昧不清,而這顯非此種狀況。在此四項行為中,管見以為
依同章第七條並不構成違規行為,否之,則版務部應當發布正式公告,並且褫奪該四名違
規行為者之擔任職務權限。
2. 時任群組長 GeminiMan 曾於 2014 年 6 月 13 日進行宣判(案情請庭上再閱告證7:
http://i.imgur.com/HlkYSj8.png ),主張「經審閱其板上之文章、該板板規與站規,
判決駁回。」本案爭點為「正妹雞雞的問卦」是否屬於「明知故問」,我在當時之抗辯
睪固酮不敏感症候群、染色體變異、腎上腺生殖器異常症(CAH) 皆被無視。
在這裏,容我暫且停止程序上與實體上的說明。因為,有些事是嚴肅的。
(告證八:http://i.imgur.com/E1tRSvD.jpeg )
(告證九:http://i.imgur.com/6HAVM7K.jpeg )
以上為本人身為國民及為求口溫飽的證件,雖然我不是很正,不過我一點也不認為這個議
題符合「閒聊式問題」或是「明知故問。」這兩句話只證明了偏見與狹隘,試問,何謂正
常?何謂異常?我很遺憾在台灣精神醫學會成立五十週年的此刻仍有如此無知、偏頗的見
解。
此外我也必須向庭上陳述,在兩公約施行法已經三讀的當下,引用一段中研院
廖福特老師所翻譯的《兩公約一般意見》第二十八及二十九:The Experts note reports
that transgender persons are widely considered to suffer from a form of mental
illness and that persons with gender identities different from their
biological sex, suffer many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including bullying in
schools. During the dialogue with government representatives, the Committee
observed that the dominant perspective is that gender identity is solely about
sexual orientation. This was also evident in the description of gender
equality education offered in schools.The Experts recommend that Taiwan’s
Ministry of Education (MOE) take the lead in developing and implementing
effective information and awareness-raising initiatives on the equal right of
everyone regardless of gender identity, to the enjoyment of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 專家在報告中發現,跨性別者普遍被認為患有某種心理疾病,性別認同與自
己生理性別不符的人承受著許多不同形式的歧視,校園霸凌即為其一。在與
政府代表對話的過程中,本委員會發覺,主流觀點認為性別認同只與性傾向
有關。這也明顯存在於學校性別平等教育的描述中。)
而在中華民國法務部的第二次結論性意見,則在 72 點表示:
在跨性別者方面,審查委員會建議臺灣政府在法律上承認跨性別者,
讓他們能自由選擇性別而不受非必要的限制(With respect to
transgender persons the Committee recommends, however, that the
Government provide for explicit legal recognition of their freely
chosen gender identity, without unnecessary restrictions.)」,在性
別法律承認(legal gender recognition)支持自由換證、反對無故限制之
做法。
所以,有雞雞的正妹,有什麼問題嗎?如果 D0507 裁判遭到推翻,則後需相接連
隨此處份的一切違規行為,應以《申訴原則》第二編第二章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二項,
屬違規行為之錯誤。「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
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
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故依行政程序法之精神及申訴原則,在
此要求更正基於 D0507 裁判後相接連的一切裁判,或是撤回 D0507 之處分。
最後,依《申訴原則》第三編第五章第二十九條之「建議」,我只能說此人幾乎已經是
沒有資格擔任本站任何高階管理人員了。我想我的建議應該是希望他丟掉鍵盤別再打字,
,否則整個PTT都會瀰漫著令人腦部受損的氣息。我會受不了。
我的建議、我的暗示,都已經夠明顯了。希望你們這群人悄悄明白,這並不是網路申訴。
關於程序部份。
二案因利益迴避關係而直接進入群組層級宣判。故並無第三編第一章第十五條之適用。
以上。
致台大批踢踢實業坊
法務部擬似法院公鑒
kkkk12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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