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板不處理私人恩怨,僅就案件本身處置。
在 #1Pru-3FM (PttLaw) 一案,本板已認定其信件未達謾罵之標準。
就本案而言,申訴人在文內提及
「是KaworuN鄉民在八卦版影射我,我直接回信糾正他的錯誤」
感受騷擾為當事人之感受,但判定騷擾應為執法者就脈絡而判定,
其大量信件始為申訴人主動寄予且回覆,尚難稱其違規。
#1PlJlq67 (PttLaw)
#1Pru-3FM (PttLaw)
本板為終審機關,上開兩案業已終結,並無任何救濟手段。
如再行發文非符合PttLaw之程序文章或是申訴文章,將予以發罰。
※ 引述《pojohn (矇著臉代表武功高)》之銘言:
: 1.申訴人ID:pojohn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者:PttLegist2
: (b)文章編號: 5347 #1PlJlq67 (PttLaw)
: 5369 #1Pru-3FM (PttLaw)
: 3.欲申訴之判決︰
: 5347 #1PlJlq67 (PttLaw)
: 判決主文: 申訴駁回。
: 判決理由: 觀檢舉人之信件記錄,申訴人於8/30、8/31寄予大量信件予檢舉人,
: 其數量已構成騷擾之事實,故本案申訴駁回,全案終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