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本版5054 qu20的證據經過編輯應即失其效

作者: PttLegist (批踢踢法務部檢舉板法務)   2016-10-17 10:27:16
拿他板板規討論本板案件,是否不當?
本板並無規定證據一經編輯失其效力。
※ 引述《guohuo ()》之銘言:
: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
: 1.申訴人ID:guohuo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者:
: (b)文章編號:5054
: 3.欲申訴之判決︰本版5054的證據 經過編輯 應即失其效力
: 不應採信編輯過的證據而做出判決
: 4.不服理由︰根據 批踢踢違規檢舉中心 看板《Violation》
: 三.3. 信件、水球證據文一經編輯,即失其效力。
: 其證據毫不足採
: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本版5054經過編輯 失其效力
: 文章代碼(AID): #1N_Z4xUG (PttLaw) [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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