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小組長違反我國法律做為判決內容

作者: juriolegend (小狙擊)   2016-01-09 14:19:19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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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訴人ID:juriolegend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gun5566
(b)文章編號:#1MWpta4u (L_TalkandCha)
3.欲申訴之判決︰
juriolegend 申訴 Gossiping / blaz 案
4.不服理由︰
一、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一編 法例
第五條(法律優位原則)
本規則與中華民國之法令牴觸者,無效。
二、中華民國之法令:
中華民國 民法 第972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三、小組長判決內容:
「婚姻」之定義為「二人因結婚而產生互為配偶的關係」。在現實生活上,同
性婚姻合乎法定的國家、城市也逐漸增加,美國更在2015年裁定全美50州,同
性伴侶皆可合法結婚,並承認婚姻關係。
我國城市高雄市,亦在去年開放同志市民可至戶政事務所進行「所內登記」,
在同性婚姻認定上,不論社會大眾或政府機關,以可接受並視同性關係為「合
法」認定。
中華民國同性婚姻從未合法,何來判決中的「合法」認定?
高雄市受理的也僅是伴侶關係註記,根本不是法律上的婚姻關係登記
請問小組長這樣的違法判決可以成立嗎?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中華民國 民法 第972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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