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 violation #1KU83WZk 判決

作者: BK201 (σ ゚∀゚)σ你看看你)   2014-12-01 00:57:18
1.申訴人ID:BK201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LLsolo
(b)文章編號:
檢舉 文章代碼(AID): #1KSS4_zP (Violation) 附件一
證據 文章代碼(AID): #1KSS5Ps4 (Violation) 附件二
判決 文章代碼(AID): #1KU83WZk (Violation) 附件三
3.欲申訴之判決︰
附件三
4.不服理由︰
1.本人回信給 附件一 之申訴對像 godbirdman 時,已於信中明確提出:
「此事已結案 請勿再來信打擾」,該員就不該再繼續來信。
這種案例,在 longbow2法務 任職於 Violation 時,已有諸多判例,
不論違規者回信數量的多寡、或信件內文字數的多寡,longbow2法務
的裁定標準,皆一律視為「明確之騷擾行為」;故不知為何在此次判決,
裁定標準會變為:「"一" 封 "字數不多" 的 "騷擾信",並不算騷擾信。」
2.實習法務 LLsolo 在其他判例表示過:
另依本板早期判決先例( #14xM0aHS 案判決):若當事人以明示拒絕和他人
通信、對話、對談,(以水球或信件告知不欲與其對話或以加入壞人名單作
為判斷基礎),之後若行為人再繼續以信件或水球、對談即可該當之該款之
騷擾行為。
這代表實習法務 LLsolo 了解騷擾之標準為:「當事人明示拒絕和他人對話」。
但他對於 Violation板規第二編第一章 二、其他違規行為 一之3:「以超過一
定數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的解讀,其裁定標準與往例卻不同。
參考其 附件三 之判決內容:「本案所檢附之證據,明顯未達到規定之一定數
量,因此本案予以駁回」,應可視為實習法務LLsolo 之裁定標準為:「須有大
量信件、或信件內文須滿足一定字數」。
本人想問:「需要多少信件才會判為"大量"?需要多少文字才會判為"大量"?
標準為何?理由為何?」
該裁定標準與往例不同,本人已經明示「請勿再來信打擾」,之後再收到信,
就應屬「騷擾信」,不應以信件數量多寡做為裁定標準,以上為不服之一。
更何況違規信件內文之「無能」二字難道不算具爭議性、騷擾性之文字嗎?
本人原本欲等待該申訴成功後,再申訴「站內信辱罵」,結果卻在第一關就
鎩羽而歸,被裁定為「申訴無效」;無能二字,其貶意比「低能」二字更甚。
若未就其內文之性質做評判的參考,單單只以信件、文字數量來做為其裁定
標準的話,著實感到客觀性不足,以上為不服之二。
希望類似案例之裁定標準,能符合以前判決之裁定標準,以免使用者因標
準不一而無所適從。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文章代碼(AID): #1JLoEmVF (Violation) 附件四 就算對方只寄一封信
文章代碼(AID): #1JZ2Ve_J (Violation) 附件五 法務longbow2亦視為騷擾
文章代碼(AID): #1IxIUxWp (Violation) 附件六 就算對方只寄一封信
文章代碼(AID): #1Ix-iK4f (Violation) 附件七 法務longbow2亦視為騷擾
使用者 camry2006 於 Violation 板,申訴過很多相同案例,
騷擾信只有一封亦裁定為騷擾之判定共有五例
為不使板面雜亂,本人僅提出二例做為輔助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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