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 多家精醫單位疑違精神衛生法-衛福部回復

作者: a19930615 (喵喵)   2014-08-07 23:47:40
案件編號: 20140731-2940
案件標題: 多家精神醫療單位疑違反精神衛生法
提出日期: 2014/07/31
回復日期: 2014/08/06
問題內容:
我於2014/07/31 18:56:43已寄出信件,但未收到系統的確認信,且我也未備
份,只好盡可能以相同字句再次陳述。
「台灣心理衛生社會工作學會」是近幾年負責統整社工系學生申請至精神醫療機構實
習的單位,在網站上(http://www.mhsw.org.tw/2.html)公布的「103年精神醫療機構暑
期社會工作實習相關資料(各區調查總表)」中,有三間機構(三軍總醫院精神科、衛生福
利部臺北醫院、國軍桃園總醫院),註明「為維護個案及學生雙方之權益,本單位不收曾
在精神科就診之同學」及「無曾在精神科/身心科就診之紀錄者。」
根據精神衛生法第三章第22條:「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
歧視。對病情穩定者,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就學、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
平之待遇。」這三家精神醫療機構只因為學生曾至精神科看診就不給予實習機會,依照我
在大一社會學與社會心理學的課堂上所學,這樣不平等的差別待遇就是歧視。
仔細檢視這句話「為維護個案及學生雙方之權益,本單位不收曾在精神科就診之同學
」,我看不出來兩句話之間的關聯,依照最基本的邏輯推論,難道曾在精神科就診的同學
就會損害到個案的權益嗎?有些人至精神科看診是因為失眠;有些人是因為有健保諮商(
心理治療)、參與團體的需求;有些人可能看過一次被醫師認為沒病;有些人可能是因為
PTSD(鄭捷事件和澎湖空難的倖存者就活該倒楣嗎?);依照流行病學的統計,多數婦女
皆曾有過PMDD的症狀,但可能正是因為汙名和標籤不敢至精神科就診;至於曾經罹患精神
疾病的同學,有的持續穩定服藥仍可以正常生活;有的甚至症狀已緩解到近乎痊癒。他們
都不能至上述幾家精神醫療機構實習,不是很不公平嗎?且擔心下一年度會有更多精神醫
療機構跟進。
根據精神衛生法第六章第55條: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
九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希望衛福部能適當且公正的處理此事、給予回應!謝謝!
回復內容:
X小姐您好:
所傳郵件,業已收悉。台端反映三軍總醫院、本部臺北醫院及國軍桃園總醫院等3家精神
醫療機構,排拒曾在精神科就診者參加其暑期社會工作實習,疑似違反精神衛生法第22條
規定一案,本部已分別轉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桃園縣政府衛生局查
處並回復台端。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
衛生福利部 敬復
承辦單位: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TEL:02-8590-7452)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