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試] 郵政法第4條及第6條

作者: nari900916 (nari900916)   2019-03-07 18:43:52
※ 引述《yilunbest (快教我變胖)》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兩個問題
: 1.郵政法第4條的"郵政公用物"
: 修法後新增 設備 物品也算
: 那在做考古題遇到的"郵袋"這個也算新定義的郵政公用物嗎
: 2.第6條改成
: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
: 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 一、明信片。
: 二、郵簡。
: 三、信函:
: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
: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
: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 其中的(一)(二)點放在這邊的意思是指也是一樣
500公克應該是為中選會訂定的公投連署書條款
去年8~9月中選會用便利箱把公投連署書轉送各戶政事務所查對
當時有人質疑連署書是通訊性質文件 應該以信函處理不能用包裹(便利箱)處理
修法後只要連署書重量超過500g就不是信函 可以用包裹寄了
: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 的意思嗎
: 我覺得我國文程度真的很差><
作者: yilunbest (快教我變胖)   2019-03-07 19:55:00
原來如此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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