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奇想問一下各位大大:
雖然我們都已經習慣未成年人,
不能自己開戶、不能自己辦提款卡、不能自己辦網路郵局...
但是回顧郵政儲金匯兌法第五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關於郵政儲金及匯兌事務,
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
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這樣對照之下,頗為矛盾。
如果按照郵政儲金匯兌法,
現行對於未成年人的限制規定,
是不是反而違法了?
作者:
wurandywu (wurandywu)
2017-12-14 20:42:00民法「ㄨˊㄒㄧㄥˊㄨ
作者: advice2213 2017-12-14 20:51:00
此法的儲金匯兌事務=存提款、匯款維持市場秩序,不然每個交易都要查是否成年,太不符比例
作者:
wurandywu (wurandywu)
2017-12-14 20:58:00民法78未成年要法定代理人同意郵局才能開戶。但是實務上郵政法可能考慮未成年atm提款轉帳或拿家人印章代收掛號。故視同未成年有行為能力。個人見解僅供參考。
作者: advice2213 2017-12-14 22:34:00
不然就要從契約行為來區分開戶和辦提款卡,都是訂立契約,要示契約,約定書上都有寫開戶要同意約定條款才能開戶,上面印象中很像有未成年要法代同意
其實只是沒人拿這條告而已畢竟郵政儲金匯兌法 是冷門法大部分 人家都會把民法和 銀行法 套用在整個金融業但沒注意到郵局是個例外不適用銀行法而是儲金匯兌法雖適用民法但郵政法和匯兌法屬特別法 一樣以郵政法規優先就算知道告這也沒啥好處跟著配合省時省力 但真有人來翻 我認為郵局站不住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