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對CrossStrait版#1GHnqGS2判決不服

作者: TERRIST (大白熊共和國聯邦)   2012-09-05 20:02:03
※ 引述《momoTT (穩定交往中)》之銘言:
: ※ 引述《TERRIST (大白熊共和國聯邦)》之銘言:
: : 但這樣的規定從沒看過
: : 且於
: : #1G1xh60P
: : #1FpCqJzL
: : #1EfLBSkR
: : 均系短期內連續違反規定, 而非版主所說單次違反規定即水桶
: : 甚至其他已有水桶記錄之使用者
: : 亦無單次違反規定即水桶之判例
: : 何以單就本案為此判決???
: 我看不懂你要問甚麼,你舉的這三個判例都是短期內連續違規就直接水桶,你的案例
: 也是短期內連續違規就直接水桶,你在第一篇問的應該是為甚麼不先警告就水桶,我
: 已經告訴你了只有在本板沒有水桶記錄的使用者才會先警告,而你不是。
不好意思寫太趕了讓你誤會我的意思
短期內連續違規就直接水桶沒錯,
但我意思並非事先警告, 而是前一篇違規文均應有
推 momoTT:XXXXX請注意用詞謝謝
這樣類似推文, 或者說是警告
而足以令使用者知悉其已違規,再次發文時要非常注意可能水桶
由於本版水桶期間較長
可能幾次違規就達到形同永久水桶的1~2年
這個事先警告對使用者權利應該相當重要
然於本案中, 本人完全無法得知前一篇文有任何違規的存在
就是於z-3-139篇中亦無這樣的推文
換言之, 在文章尚存在, 而可以經由搜尋找到本文時
本人並無法得知該文已經違規
或許在刪除時有寫明,但於發文前完全無法搜尋到自己已被刪除之文章
而你又是在三天後才以連續違規處罰
本人完全無法知道先前有違規紀錄, 而可能有連續違規被桶之可能性
: : 此類調整短期內的時間
: : 亦從無明文規定
: : 觀板上判例幾乎均為一日之內
: : 版主縱有裁量權, 亦應先告知版友此類時間長短
: : 否則, 使用者如何可以得知是否還在此所謂"短期"時間之內???
: 原則上本來應該是一次違規就水桶,板規會放寬到連續違規才水桶是因為板面狀況
: 尚可,但這並不是常態,使用者應該在有一次違規之時就改善本身的違規狀況,因為
: 如果板面秩序很差的時候,違規的使用者也有可能會因為一次違規就水桶。
本人尊重版主的裁量權, 但若版主到底是要一次違規就水桶
還是要1天內連續違規, 或者3天違規, 這個標準於本版中竟會在一天內變換
從而是否應先告知使用者, 否則使用者實無法得知在你主觀認知中
到底現在板面秩序如何
其次, 按你的說法, 在你為此判決之
Wed Sep 5 17:36:10 2012 時
主觀應系認為目前板面秩序很差
然你在檢舉區的處理
momoTT:目前板上秩序尚可+輕微違規所以檢舉不成立 60.198.119.184 09/05 17:24
又認為板上秩序尚可
10分鐘內版上制序竟有如此大的差別???
實難讓使用者得知你的標準
: : 還請小組長協助處理
: : 非常感謝
: 那麼我的說明到此,感謝小組長處理的辛勞。
無論如何非常感謝小組長協助處理
也感謝momoTT版主撥冗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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