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防狼師 教育部訂補教不適任人員通報辦法

作者: cradredtade (☆☆☆☆☆☆☆)   2018-02-09 21:19:36
https://udn.com/news/story/6885/2977663?from=udn-catelistnews_ch2
去年立法院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後,教育部隨即邀請相關部會、地方教育主管、專
家學者等共同研商訂定「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從7日起生效。
補教實名制 排除未接觸學生臨時人員
教育部表示,辦理中明確定義補習班教職員工範圍,明定補習班直接或間接聘僱於班內實
際從事教學、協助教學、擔任輔導、行政及其他提供勞務工作之人員如清潔人員等應列入
教職員工名冊範圍,須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詢及核准。而招生期間聘用的臨時人員
或工讀生於班外發送傳單,考量工作內容未實際接觸學生,不列入名冊範圍。
辦理中也明訂教育部應建立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庫提供或協助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
報、資訊蒐集、查詢及利用。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前述工作,並依個人
資料保護法處理。
辦法也訂定強化補習班不適任人員查詢作業,當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受理查詢時,得至
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查詢,必要時並得逕向有關機關查詢,被請求查詢機
關應協助查復。並應將補習班人員名冊函送法務部查詢。由地方主管教育機關依查詢結果
,屬負責人有法定不適任情事者,應廢止補習班立案;屬教職員工者,則應予以解聘。
辦法也課予補習班人員通報責任,補習班人員執行業務知悉其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對學生有
補教法包括性侵害、性騷擾等,除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通報外,並應依通
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至遲不得逾24小時。
教育部也說,此次辦法也明訂應強化橫向調查機制,賦予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的權責地方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受理通報後,應於3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機關調查。調查屬實
案件經有管轄權機關通知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應送請地方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由
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組成委員會認定是否構成應予解聘或解僱情事,及審酌案件情節認
定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並將認定結果通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且登錄補習班不適任人
員資料庫中。
教育部強調,發布施行後,對於強化學生於短期補習班的安全性實有助益,近期將舉辦相
關研習增進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補教從業人員相關法規或實務執行之專業知能,共同
落實執行相關規定,以回應社會各界對於健全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防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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