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構想] 土地折舊(政府分期回收)的可能性

作者: eb5137d (eb5137b)   2016-10-10 13:49:36
根據史提格里茲(Joseph Stiglitz)的「亨利喬治定理」,
公共財的投資支出,最終將轉化成地租,
且總體地租的增額會至少和公共投資的成本一樣多。
https://en.wikipedia.org/wiki/Henry_George_theorem
因此,回收地租是支撐公共開銷最合理的財源。
另外皮凱提在「二十一世紀資本論」的研究中提出,
近代以來資本回報率始終高於經濟成長率,將不可避免地導致貧富差距逐漸擴大。
後來經濟學者Matthew Rognlie
針對皮凱提的研究,進一步對資本的收入分配進行分析,
發現各種類別的資本收入佔總體比例的成長,除了房地產,其實就持平而已:
https://www.brookings.edu/wp-content/uploads/2015/03/finalincomeviz.png
也就是說,二十一世紀資本論所說的拉大貧富差距的元兇,
實際上並不是所有的「資本」,而是只有房地產這一項貢獻最大。
就理論上來說,回收地租以作為公共支出的財源可以說是沒有爭議的。
但是在政治上,多繳稅而沒有讓大多民眾感受到實質的好處並不容易實踐。
能想到的手段只有
1. 放任,甚至加速助長房地產泡沫。
2. 「逐漸」增加地租佔總稅收的比例,減少其他稅種的比例。
用第一種方法,可以想見,根據歷史經驗,泡沫的狂歡之後,
總是只有少數的贏家可以全身而退。大部分的人都只有學到教訓的份。
之後推動政策的阻力就會小很多。許多國家都是因為如此而推動了改革。
但是這種方式對經濟與與社會的傷害很大,也許會造成後遺症。
而第二種方式,則是逐漸調整各種租稅的比例,
例如地租的歲入增加了100億,
佔營所稅的3.3% (假設營所稅是3000億),
那營所稅就可以調降3.3%。換句話說,全台灣要繳營所稅的公司,
稅後盈餘就可以增加 3~4%。
同樣的轉換也可以用在降低個人綜合所得稅,甚至是健保費上。
雖然這牽涉到國稅與地方稅的修法,但是因為台灣特有的統籌分配款制度,
事實上地方稅很大的部分也是從國稅來的,最終還是同一塊大餅在分而已。
綜上所述,就算無法一步到位,還是希望台灣能往好的方向改變。
不然小老百姓真的只能各自努力了。
※ 引述《moondark92 (明星黯月)》之銘言:
: 主要手段: 允許以折舊代替地價(持有)稅
: 每塊土地所有權從100%開始,政府每年回收2.5%所有權,
: 但所有權人得以公告地價2.5%買回該年回收的所有權(地價稅)
: 目的:
: 1.避免社會資金全部集中到自然零折舊的土地市場,造成地價無限膨脹
: 2.利用地價稅與所有權折舊並存使公告地價貼近土地真實價值
: 3.以所有權折舊可避免高地價地區住戶繳不出合理地價稅而需立即搬遷的問題
: 理由:
: 1.當特定經濟體內投資飽和(solow model均衡時)而人口也達均衡而零成長時,
: 所有非新創非天然(人工)資本(生產工具與建設)的資本邊際報酬將等於0,
: 也就是說資本邊際產值=資本折舊價值,導致市場均衡利率將接近甚至小於0,
: 唯有天然資本(土地)因為自然折舊為0,邊際產值(種植作物,商業租金...)恆大於0,
: 土地的均衡資產價格=土地邊際產值/市場均衡利率將趨近於無限大
: 唯有由政府課予人為折舊,也就是地價稅或所有權回收才能避免資金全流到土地市場
: 2.孫文民生主義主張照價徵稅與照價收買兩種手段相互為用,然而執行面上有些住戶
: 因為公共建設使土地價值飆高到其難以負荷地價稅的程度,照價100%收買將嚴重妨礙
: 居住權造成強迫遷徙的狀況,若採所有權折舊回收的方式,無法負擔者
: 至少還能再住幾十年(1/稅率,2.5%40年,5%20年)
: 具體方案:
: 1.取消自用與商用土地差別稅率,全國統一折舊率與稅率2.5%開始,
: 之後每年依據全國土地供需調整,供應>需求則降低,需求>供應則調高全國稅率,上限5%
: 2.所有權人每年可自由選擇當年度是繳納所有權折舊還是地價稅
: 3.公告地價以地段為範圍,視選擇折舊與繳稅的比率來調高或調低地價,
: 折舊的太多則降價,反之則參照實價登錄資料漲價(民生主義照價徵稅與收買精神)
: 4.當政府因公共建設需要徵收土地時,得以公告地價2倍徵收地主剩餘所有權
: 5.土地剩餘所有權為0時,政府得收取地價稅或隨時無償收回土地
: 土地剩餘所有權不為0時,地主隨時得以公告地價一半價格出售其土地剩餘所有權給政府
: 收回後如無公共建設需求,則由政府重新以100%所有權公開標售該土地
: Q&A:
: 1.如果大家都第39年再開始繳?
: A: 土地所有權只剩2.5%的情況, 就是自己住沒問題,但想賣賣不了高價
: 也就是讓真自宅還能規避,假自宅真炒房的會無從規避持有稅
: 2.地價稅會不會轉嫁給租屋者,導致租金突破天際?
: A: (1)地價稅無法轉嫁(2)租金乃由土地邊際產值決定
: (1)土地不會消失也難以新生,地主不管是否出租收到租金,都必須繳納持有稅/折舊,
: 也就是說地價稅是固定成本而非變動成本,即便租金低於持有稅/折舊,
: 出租至少有收到租金,不出租一毛都收不到還是得繳稅,損失更大所以無法轉嫁
: (2)如果使用同樣大小的地,在都市開店相較於在鄉下開店可以多賺純利5萬元,
: 那這5萬元便是都市土地邊際產值,若租金高於此數,房客會退租,房東一毛都收不到
: 所以租金的天花板是都市土地邊際產值,話說回來,就算持有稅/折舊再低,
: 房東如果看房客生意好產值上升,能漲價早就漲了,誰不想多賺錢? ...
: (3)綜上,持有稅/折舊的高低與租金無關
: 3.房地產價格均衡點會在何處?
: A:
: (1)當房地產當做整體一起看時
: 純利=(租金-均衡價格x自然折舊率-均衡價格x持有稅率)應要=(均衡價格x市場利率)
: 解得均衡價格=租金/(市場利率+自然折舊率+持有稅率)
: 持有稅率越高房價越低,持有稅率越低房價越高
: 政府抽走的持有稅額=均衡價格x持有稅率
: =租金x[持有稅率/(市場利率+自然折舊率+持有稅率)]
: 也就是說政府只能從房地產邊際產值決定的租金中抽取房地產持有稅
: 持有稅率越高則抽取的租金中的比例越高,而房地產價也越低
: (2)地上物(房)與土地分開來看時
: 地上物有使用年限,假定為n年,又令地上物租金每年M, 市場利率r, 房屋稅率k
: 由於地上物由人工建造,房屋稅長期可轉嫁給房客
: 同時當租金貼現高於成本時會有新建房屋進入市場,使均衡時等於建造成本(H)
: 則H=(M-kH)(1+1/(1+r)+...+1/(1+r)^(n-1))=(M-kH)[(1+r)^n-1]/[r(1+r)^(n-1)]
: 又令j=[(1+r)^n-1]/[nr(1+r)^(n-1)], (若r>0則j<1)
: 則H=jn(M-kH)則地上物租金M=H(k+1/jn)
: 因房租同時使用地上物(房)與土地,扣除地上物貢獻之M為地租
: 則均衡地價=(房租-M)/(r+地價稅率)
: 當房租小於M,屋主短期會繼續出租既有地上物,但房屋毀損或逾使用年限不堪使用後
: 就不再蓋新房使房屋總數量隨著折舊下降
: 房地產均衡價格=H+(房租-H(k+1/jn))/(r+地價稅率)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