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樂樂養雞場案 縣府盼公所不要歹戲拖棚
針對立委黃國昌卅日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質詢屏東縣枋寮鄉樂樂養雞場案,屏東縣府傍晚
發出聲明表示,該案業者於一0六年向鄉公所提出容許使用變更申請後,鄉公所迄今未依
「屏東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進行初審,縣府已經十度催辦並提
醒現任鄉長,卅日再度去電鄉公所請儘速完成初審,以便縣府依程序複審,讓此案不再歹
戲拖棚。
屏東縣府指出,依屏東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畜牧設施申請面
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者,由鄉鎮市公所初審通過後,函送縣府核定;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
案,經初審不符規定者,應敘明理由駁回。
在黃國昌質詢後,縣府農業處長黃國榮親自打電話向農委會主委陳吉仲說明此案迄未完
成初審的情形,而枋寮鄉公所雖於五月廿日函文縣府,請求廢止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及畜牧場登記證,但該紙公文並非啟動行政程序應辦理的初審,如果公所初審行政程序未
完成,縣府無法接續辦理複審,做出最後的裁定。
縣府說,期間環保單位也至樂樂養雞場查處臭味空汙並開罰,業者提起行政訴願結果勝
訴,環保單位只得撤銷罰單。
樂樂養雞場是於一0三年十月卅日經枋寮鄉公所初審通過,送至縣府複審核定發照;一
0五年十二月農委會至樂樂養雞場會勘,要求業者限期改善,再依法提出變更申請,樂樂
養雞場等五場畜牧場向枋寮鄉公所提出畜牧設施容許申請,但公所都沒有啟動初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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