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板規修正

作者: LongRanger (孤星)   2018-10-03 19:29:16
經熱心板友來信 同時與政府單位確認後 (原信轉貼)
確認特種寵物業管理辦法只針對
繁殖、寄養、買賣這三類寵物業務
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14743
單純到府服務並未提供空間予犬貓寄宿
故完全不屬於以上三類業務
目前尚未納入規範當中
相關業務不受本次修法影響
也不需要申請證照
不過到府保母形同寵物之暫時飼主
只要遵守動物保護法中第五條之飼主義務即可
列示動保法第五條:
第 5 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
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
二、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
活環境。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以籠子飼養寵物者,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並應提供充分
之籠外活動時間。
六、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
、活動,使用安全、舒適、透氣且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並應適時
提供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
七、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
八、有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將寵物移置安全處,並給予逃生之機會。
九、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內,並應開啟對流孔洞供其呼吸。
十、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十一、除絕育外,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
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相關板規修訂為 到府保母將不需證號 (包括犬貓)
若其他板友有問到其他資訊 歡迎來信指正 謝謝
※ 引述《LongRanger (孤星)》之銘言:
: 為因應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於106年10月16日起公告修訂將貓納入特定寵物
: 同時大幅度修正相關申請條件以及飼養設施等規範,北市動保處自106年11月起積極舉
: 辦業者說明會及實地輔導,輔導業者於一年緩衝期滿前完成換證,以強化寵物業管理。
: 板規修正為養貓狗需要要有証號, 自公告日後一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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