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引用記載形式?

作者: Flitz (費爾)   2020-10-23 10:45:32
新型案
偶爾會遇到審查委員要求引用記載形式
(就是附屬項缺少「所述」)
有時候會專為修這點發oa
之前曾經去電詢問這個規定在哪
審查委員也沒清楚交代
只說這樣比較好
我知道這是小問題,修完就可以結案了
只是客戶覺得奇怪
要修什麼
居然是因為「審查委員覺得這樣比較好」?
作者: ides13 (juso)   2020-10-23 13:06:00
是我的話,我會回「記載不明確,不清楚有沒有引用;或者沒有前置基礎,導致不確定是否引用先前的請求項」。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20-10-23 13:49:00
你據理力爭不要修 看看會怎樣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20-10-23 15:18:00
不要找自己麻煩 而且 所述 該 這個叫前述詞吧錯了 應該叫定冠詞
作者: forcomet (無暱稱)   2020-10-23 15:36:00
這點真的很重要不要自己找麻煩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20-10-23 16:12:00
審查基準裡面的附屬項範本都沒所述兩個字(?)https://i.imgur.com/YMG4Epq.jpg若是我 我應該會好聲好氣打去勸審委撤 不撤再往上反映…
作者: mordred (mord)   2020-10-23 16:25:00
the said ABC....the ABC...所述之ABC..現還會挑..不能用所述之該ABC...只能...所述之ABC...the said ABC-->所述之ABC the ABC--->該ABC
作者: madgame (靜)   2020-10-23 18:35:00
可不可以再講具體一點阿,是「如請求項一之某某」和「如請求項一所述之某某」的差別嗎?如果是,同意樓上P大,審委問題
作者: patentable (可專利)   2020-10-23 19:51:00
這個應該可以不用報告客戶,直接做修正
作者: patentpong (ya)   2020-10-23 22:03:00
審委是用專施行18條來核駁?但該條沒有規定到一定要加“所述”。新型的話,也難以用請求項之揭露明顯不清楚來核駁。所以,有空的話,且客戶不反對,就據理力爭看看
作者: MoonMan0319 (Innocent World)   2020-10-24 00:03:00
新型形式審的審委其實不太熟悉發明的實務,所以常常會被刁一些很無所謂的文字
作者: concen (concen)   2020-10-26 23:27:00
我覺得實務上還蠻對審委要求的呀,就是不清楚。講了更清楚不是更好嗎?會幫你檢查的審委其實我還蠻感謝的耶,不然等到專利要用時,老是覺得小問題很多。不過我碰過事務所的人都很會說話,說,我們的經驗是身為這樣要求,比較難克服,你要嘗試,還是配合但不影響專利範圍呢,決定權還是客戶有的,他若要花錢一直爭執也是他的決定。好多錯字,抱歉。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20-10-27 17:26:00
往上反映不用到局長信箱啦 打給組長就夠他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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