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上專家們好,本人有一新型專利舉發問題想請教一下
原先甲方在數年前申請一個新型專利核淮後
近期被乙方用國外早在甲方申請前就已經有的專利進行舉發
而乙方所引用國外該專利 與 甲方當年所申請的新型專利 其外觀、用途 皆相同
我的問題是:
1、甲方若如無法提出抗辨之由,甲方該新型專利是否必被撤銷?
2、新型專利不是以「屬地主義」為主? 即然國外該專利者 並未到台灣進行申請
甲方即便當初擁有該專利 也只是暫時擁有,一旦被第三人舉發 就肯定被撤銷?
那這樣申請新型專利 也不一定有所保障??
3、一般甲方若無提出抗辨之由,通常審理多久會有結果?
4、在撤銷該新型專利後,乙方是否能對甲方提出告訴?(利益賠償…等)
(關於這點,甲方在擁有該新型專利期間
並無對乙方提出所謂"仿冒必究"的字眼 或 利用該專利進行"口頭警告"
僅在對乙方做出商品報價時 在報價單上秀出 該新型專利的字號而已)
5、若該新型專利撤銷後 是否代表 該品項 已成"公共財" 任何人都可進行製造並販售?
6、甲方是否能向專利局索討過去所繳納的新型專利費用?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