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小魯前陣子接到某公司的信件,宣稱可以幫我的一項「設計專利」規劃授權轉讓
當時內心納悶...
「耶? 我有好幾項發明和新型專利不挑,怎麼偏選看起來最沒價值的設計專利?」
好奇之下就撥電話聯絡,結果對方是進駐在北科大育成中心的公司
負責人首先表示他可以和北科大搞產學合作,說詞如下:
「有美國佛州的新創公司表示想買這個設計專利
但是設計專利的保護力不夠
所以會依對方需求進行專利補強,再申請一項新型專利來結合這設計專利」
然後說賣掉授權的收益是70/30拆帳
新申請的新型專利還是會以小魯為發明人,但我要付申請費15000....@@
仔細想想,我這設計專利是台灣專利,而且也過一年優先權了
美國新創公司買這個專利的用意是?
然後為啥對方要的功能,卻要用我當發明人申請一項台灣新型專利??
不知版上前輩的見解如何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