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方法專利的侵害定義

作者: RUFT (RUF)   2016-08-17 03:17:07
這個問題已思考多年
就是方法專利的保護範圍及不及於「使用該方法的裝置」
我們在寫專利時,有時發明名稱是XX方法及其裝置
但如果該專利僅是申請 方法 並無申請 裝置
那如果有人是製造 販賣 進口「使用該方法的裝置」
會不會構成侵權?
因為看專利法中 方法專利的侵權好像都是在說 「使用該方法製成之物」
並沒有提到「使用該方法之裝置」
舉個簡單例子
若有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是在請求 檢查A產品的方法
那有廠商製造 販賣 進口 一種機器是可以該方法來檢查A產品
因為此廠商並無使用 檢查A產品的方法 真正使用該方法的是購買此機器的消費者
那此廠商就無侵權疑慮? 這樣的觀點是否正確?
作者: giantbear (giantbear)   2016-08-17 08:36:00
小弟IP新人試討論之,R大可以參考專利法96條第一項後段,專利法96條「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後段「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本條文適用於發明專利權人,推定包含物之發明、方法之發明、用途之發明專利權人,依上述推定我認為這種狀況應適用專利法中防止侵害的部分。也是新手鄉民...排版...
作者: ides13 (juso)   2016-08-17 08:49:00
唯一直接侵權用途的話是間接侵權
作者: jack80924 (jk)   2016-08-17 17:04:00
原po的例子,若機器已經使用了該方法專利之步驟,應該還是構成侵權?終歸該機器已然使用了該方法,應構成侵權,小弟淺見...
作者: patentpong (ya)   2016-08-17 21:07:00
如果該系爭裝置只能執行該專利方法,印象曾有一個台灣判例是被告製造完該裝置時,必然會測試,即執行該方法而落入專利權範圍。
作者: taromsejara (日出恆河)   2016-08-17 21:29:00
樓上說的情況,我比較有印象的是中國的華為 v. 中興的侵權訴訟。或許原po可以去看看華為在該案如何主張
作者: RUFT (RUF)   2016-08-18 02:30:00
專利法並無直接定義間接侵權,但在民法中有共同侵權的案例P大所言,但公司因研發的測試,並無構成營利行為
作者: patentpong (ya)   2016-08-18 07:31:00
R大所言甚是。被告落入專利權範圍後,可能會如此辯稱,這又形成是一個爭點(被告行為是否為專利權效力所不及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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