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專利法第八條第二項

作者: gotozzz (z)   2016-07-01 00:01:51
不好意思,本人是新手
想請教一下各位大大,
如果受僱者在任職內,無使用公司資源,申請且取得非職務性的個人專利;其公司屬於服
務業,無生產產品,亦無和受僱者簽屬任何製造相關契約,受僱者仍必須六個月內書面通
知僱用者嗎?
若僱用者反對或考績給予不良該當如何?(ex: 怕受僱者落跑...)
若不通知會被如何懲處? 謝謝!
作者: cheepman (便宜貨)   2016-07-01 02:19:00
明顯跟工作無關的發明創作,你老闆也好意思說是職務發明,那就該換個工作了!
作者: asiguo (PositiveWeiwei)   2016-07-01 09:13:00
似乎是通知而無關爭取同意?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6-07-01 12:52:00
簡單來說 這是說 老闆在收到通知六個月內要表示意見六個月後不能主張為職務上完成 用意是減少爭議 不通知不會怎樣 在本案中也不太會延伸出其他刑責的問題 所以通知與否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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