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專利權若改為"分享利益之權"會如何?

作者: airrooco (批批踢三星級潛水伕)   2016-03-07 20:23:37
痾...應該算閒聊吧?
目前專利權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之權"。
如果把它改為"專有分享他人實施所得利益之權",
是否更貼近專利制度鼓勵公開創新以促進公眾利益的精神 ?
實際實行面來說,
由專利法提供一條途徑,
使符合特定條件的實施者能夠享有任意實施的權利。
(就是強制授權沒錯!)
條件:
財務查核: 依特定會計原則製作財務報表並經會計簽核。
產線公開: 製程及其修改至少對特定機構公開。
網路上大致查到的資料,
研發費用一般似乎是落在營收的 2~5%。
所以目前的想法是跟實施者收取營收的固定比率。
某商品所有使用到的專利權人、仲裁機構就分食那比率。
也可以內含估算費用、專利保險、佣金之類的。
至於怎麼分...
可能就是用流程圖下去比對(所以還是可以鎖住眉角)。
成熟時應該會是用演算法估算...
我猜這樣應該會造成產銷、研發分離分工。
研發的部分則靠權利金維持。
然後律師少了很多飯吃....XD
沒關係,可以改吃仲裁的飯,
然後從保險裡分錢~
以上是我最近的想法,
不知道板友們有什麼看法呢?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6-03-07 21:20:00
那可能要先修TRIPs 美國老大點頭才行…
作者: airrooco (批批踢三星級潛水伕)   2016-03-08 05:27:00
如果是用民間組織合作的方式,再用案例嘗試說服法官咧?當然說服有很多種方式啦...老大哥那邊只好請影片被下架的 William Fisher 支援了..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6-03-08 07:49:00
這樣就沒有人要申請專利惹想想看 ITC 只有邊境管制的權利 沒有判賠的權利....為什麼 NPE 喜歡 ITC 更甚於法院體系.....排他權 有時候才是最有價值之處........
作者: yoyoming (又是明明)   2016-03-08 13:22:00
看不懂你在講什麼...
作者: tobu (道德柔道)   2016-03-09 18:29:00
決定誰付多少錢給誰的機關會被告到爆炸, 律師還是爽賺
作者: ealvis   2016-03-10 09:18:00
現在的專利哪有幾件能真的拿到禁制令。核彈是拿來給人家看按鈕,不是自己按爽的,核彈萬一換成了換成了牙籤,正常人應該都不會想要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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