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想請教關於電腦程式產品請求項的問題

作者: lunkk (lunkk)   2016-02-03 13:08:39
大家好,
目前最常見的軟體案寫法是,
系統或裝置一個獨立項,
方法一個獨立項,
電腦程式產品或電腦可讀取媒介一個獨立項,
但我有些疑問想請教各位前輩,
希望各位前輩指點一番,感謝了~~Q__Q
1.關於電腦程式產品請求項,
我的理解就等於是純軟體,
而美國在Alice案後,
似乎變成在於軟體的本質是否具有實際的功效,
而不是有沒有綁機器。
那麼假如不申請中國等不准純軟體的國家,
一篇軟體專利的系統或裝置項是否就變得無意義呢??
(我的想法是:系統或裝置也是藉由那個軟體才能具有功效,
且抓侵權時,
系統或裝置項又要同時具備硬體及軟體,
反而比只有純軟體的請求項難抓。)
2.假如是像中國不接受純軟體請求項的國家,
以系統或裝置項來申請,
但是仿冒者只賣軟體,
似乎也沒辦法抓他侵權,
這樣申請的意義何在呢??(還是只是作為宣傳考量??)
感謝各位前輩了~~~嗚嗚嗚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6-02-03 19:33:00
除了直接侵權還有間接侵權這東東而且可以抓出廠就把軟體設成預設功能的硬體 例如智慧型手機
作者: lunkk (lunkk)   2016-02-03 20:45:00
可是在純軟體請求項也核准的情況下也不用抓間接侵權了不是?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6-02-03 21:44:00
其實小的在回答第二題 XD
作者: lunkk (lunkk)   2016-02-04 01:09:00
原來如此XDD
作者: brenthsu (brent)   2016-02-04 09:31:00
alice理解部分可能有出入 可以多讀一些判決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02-04 11:02:00
101中有個 明顯多於 的字眼 非常難答辯
作者: lunkk (lunkk)   2016-03-01 11:38:00
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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