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台灣再審查

作者: cookiewawa (小囧~~( ̄▽ ̄#)﹏﹏)   2014-06-17 14:29:19
各位前輩好!
小弟剛剛遇到一個問題 詢問過一些人也想順便問問大家的意見..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有一個案子在申復的時候以併項的方式進行答辯,
不過 審查委員並不接受限縮後的申請專利範圍係具可專利性,因此直接核駁審定。
現在,客戶指示說要將原本併入的附屬項加回來以及從獨立項中相關技術特徵刪除,
重新進行答辯。
在這邊小弟就有個疑問 刪除掉的東西還可以在重新放回來嗎?
會產生這樣問題的原因是之前印象中有聽到或看過「禁反言」與「均等論」的相關說詞。
不過小弟對上述這兩個詞還是懵懵懂懂= =a..
在想..
是在整個案子核准公告後才會有禁反言或均等論的問題產生嗎?
還是在審查的過程中,所做的動作一樣會有這些問題呢?
自己直覺是不行做這些動作,不過翻閱專利法及審查基準,好像沒有限制。
還煩請前輩們解惑
作者: brenthsu (brent)   2014-06-17 15:46:00
台灣有禁反言?
作者: wartwo (wartwo)   2014-06-17 17:58:00
應該不行這麼做,獨立項中的技術特徵刪除等於是放大範圍,這行不通的。
作者: pizzicato (normal?)   2014-06-17 18:23:00
還沒有准專利以前 你愛怎麼修,只要不超出申請時說明書圖式,claims的範圍,都沒關係.禁反言是准專利後才會發生不過,連修成小範圍都被打槍,通常改回來也機會不大...
作者: hantang (小噗女孩vs小開男孩)   2014-06-17 20:05:00
你沒講是初審審定 還是再審查審定
作者: forman (forman)   2014-06-17 22:56:00
附屬項有可專利性?不然,建議分割申請。
作者: sissey ( )   2014-06-17 23:15:00
好像都沒人回答道問題的點說.....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4-06-18 02:10:00
如果是把新的特徵加到獨立項 再把原來的特徵回復成附屬項個人認為可以 新的獨立項只要有可專利性 附屬項再怎麼習知都是ok的禁反言通常是侵權在用的 但審查官也許會有這觀念核駁時他也許不會告訴你因為禁反言 他只要核駁你不具新或進就可以了再說 你原本獨立項是A+B 今天B變附屬 獨立項導入C就會變成獨立項 A+C B的附屬項的特徵是A+C+B其實是未出現過的組合 審查委員沒審過這樣的組合 自然是ok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6-18 09:10:00
反正概念就是放棄的部份不能要回來https://www.dropbox.com/s/dwwg21h9uejfill/1.jpg希望能幫到你若有誤亦請不文吝指正
作者: sissey ( )   2014-06-20 21:07:00
請問哪裡有規定在pending中,已經丟掉的不能要回來,謝謝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4-06-20 21:21:00
基本上你沒再打A而是選擇爭取A+B就是隱含著你同意A不具新穎性,之後你可以繼續爭取A+C、A+D就是不能回去爭取A
作者: sissey ( )   2014-06-20 22:22:00
法規或基準有明確規定不能回去爭取A?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4-06-20 23:13:00
其實就是沒法規規定 禁反言是上法院用的 而且原 po只是併入並沒有放棄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6-20 23:38:00
為了核准專利而限縮小就是放棄原範圍?
作者: cloud7515 (殿)   2014-06-20 23:47:00
是呀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6-20 23:55:00
哈 ?是多打的
作者: Ymiao (勿忘初衷:p)   2014-06-21 00:03:00
請問D大 那如果把CLAIM A修成A+B 然後理由書我說A 具有專利性 且A+B也是具有專利性 藉此增加核准機率 這樣算是隱含同意A不具專利性嗎?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4-06-21 00:22:00
原PO只是把A+B改成A+C 並沒有改回A吧如果是說基於申請策略才把B加上 看起來沒有禁反言而且照P大這樣說 我併一個比較小的 分割一個比較大的出去比較小的母案準了 比較大的子案會因為禁反言不準嗎?我很好奇再者 相反過來 我分割較小的範圍出去 子案準了母案是否也有禁反言的問題 ?
作者: iptaiwan (iptaiwan)   2014-06-21 01:07:00
除非自己明白承認過A是習知技術,否則改回A不算禁反言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4-06-21 08:33:00
審查委員會用"XXX已經被揭露為申請人所不爭執"所以我覺得A本身有機會(1%也好)時,我還是會argue一下但是(為了更明確的區隔於XX案)併項
作者: Ymiao (勿忘初衷:p)   2014-06-21 21:57:00
所以不管怎樣併項還是要ARGUE一下 至少不會有禁反言問題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